许政办[2010]11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许昌市2010年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008-00007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0-08-3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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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10]11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许昌市2010年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的《许昌市2010年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许昌市2010年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豫政〔2010〕5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强节能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全面完成今年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55%和“十一五”期间下降18%的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

     

    重点监控全市和各县(市、区)的节能目标进展情况,以及火力发电、有色、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情况。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对节能目标进展情况,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年耗标煤5000吨以上)能源消费情况,实施监测预警。

     

    二、重点监测指标

     

    (一)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

     

    (二)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

     

    (三)单位生产总值电耗及其降低率,全社会、工业行业电力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四)火力发电、有色、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增长速度、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及增长速度。

     

    三、预警调控分级

     

    根据重点监测指标分析结果和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将预警级别分为三级:

     

    Ⅲ级(黄色预警):县(市、区)“十一五”前四年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不足80%且今年以来累计用电量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县级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量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县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和能耗比重同比上升。         

     

    Ⅱ级(橙色预警):县(市、区)分季度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未达到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进度;第三季度预考核时,县(市、区)节能指标进展缓慢、有可能完不成年度和“十一五”节能目标。

     

    Ⅰ级(红色预警):上半年、前三季度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低于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对应进度的80%;前三季度全市单位生产总值电耗上升过快或未通过省组织的预考核。

     

    四、预警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等级,要相应采取如下应急调控措施:

     

    (一)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要重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对《意见》明确规定列入今年关停范围的水泥行业的企业,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在《意见》规定的时限之前提前予以关闭淘汰。督促有关企业加快节能改造项目建设,淘汰高耗能设备、工艺和技术。加强对已淘汰企业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

     

    2.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11号)明确列入关停范围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相关县(市、区)政府应提前关闭或停产治理。

     

    3.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要责令淘汰,对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措施。

     

    (二)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同时,重点采取限制高耗能企业用电、控制新增能耗等措施

     

    1.重点压缩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供电量,以及水泥、焦化等产能过剩行业能耗超标企业的供电量,确保节能目标完成。限电企业具体名单和限电量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确定,并提前将限电企业名单和顺序通知当地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向列入限电名单的企业供电。

     

    2.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肃查处违规新建高耗能项目。今年拟竣工投产的高耗能项目,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分别采取分期投产、部分投产或推迟投产等措施。引导高耗能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及检修时间。

     

    3.加强全社会节电。部分关闭或者全部关闭城市装饰性景观照明;各级政府机关要带头节电、节油,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三)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限制新增用能过快增长的同时,重点限制高耗能行业产量

     

    1.压缩高耗能产品产量。重点限制火力发电、有色、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和其他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生产,具体企业名单和压缩产品产量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确定,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加强经济运行调控。按照节能发电调度顺序,在保证电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对燃煤发电机组供电煤耗超出2009年全省平均值5%以上的机组,由相关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压缩发电机组名单和发电量指标。

     

    3.加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能源消耗低的项目建设,支持高附加值和终端产品生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低能耗产业的比重,实现结构节能。

     

    五、完善预警调控机制

     

    (一)加强监测分析。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和高耗能行业能耗指标的监测预测,建立能源消耗情况分析例会制度,在每月18日左右召开县(市、区)和高耗能行业上月度能耗指标分析会。对符合预警条件的县(市、区),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报经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政府发出预警调控通知。

     

    (二)落实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要对有关县(市、区)和高耗能行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督促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区)及时将《意见》明确的落后产能淘汰到位,对供电企业执行当地政府限电通知情况加强督查。市统计局要加强能耗指标统计、监测,分季度及时公布各县(市、区)能耗指标。

     

    (三)完善调控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节能目标监测预警工作,根据本方案,制定节能目标应急响应预案,并于2010年8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节能减排办的通知要求,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预案的县(市、区),要于月度结束10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报送月度应急调控措施实施情况和调控效果;要根据应急响应处置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时确认终止应急时机,向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应急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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