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0]6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008-00018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0-08-3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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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0]6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豫政〔2010〕57号)精神,为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切实把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摆到突出位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完善政策,正确处理科学发展与经济增长、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促进、开发与节约相协调、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严格执行“环保五项铁律”,确保全面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

     

    二、工作目标

     

    全市“十一五”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18%、2010年单位GDP能耗较上年下降2.55%;到2010年底,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29万吨以内,削减率14.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4万吨以内,削减率15%;全面完成2010年省下达我市淘汰落后产能水泥120万吨目标任务。

     

    三、工作重点

     

    (一)强力推进工业领域节能减排。遏制当前“双高”企业产值的畸形增长;严控“两高”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三)统筹推进建筑领域、交通运输领域和公共机构领域节能。加强新建和既有建筑的节能监管,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推广汽车清洁燃料应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发展;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节能,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四)切实加强用能管理。落实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完善全市能源利用监测信息系统。坚决打击浪费能源现象,依法处理能源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年综合耗能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逐个核实能源消费量。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县(市、区)要尽快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各单位和企业也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力度和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金融机构要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四、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严控“两高”项目

     

    根据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我市实际,严格执行“环保五优先”,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各级投资主管部门2010年不再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用地预审,环保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环评文件。制定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两高”项目,未投产的不得投产,已生产的应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停止供电供水。各地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禁止引进“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在工业项目备案权下放县(市、区)后,各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充分运用项目联审联批机制,配合联动,严把“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准入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核准备案的项目要实行网上审查,对违规批准的新上项目责令取消备案,告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有关手续。对违规批准建设“两高”项目的,要追究批准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其项目核准或备案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办。

     

    (二)加快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

     

    组织实施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系统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节约代用石油等节能工程,特别是对于列入今年省、市开工建设的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许昌县正和纺织系统节能改造工程、禹州三星瓷业有限公司燃煤窑炉节能技术改造工程等重点节能减排项目,以及禹州市中水回用工程、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魏都区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深度治理工程等减排项目,要加大督察力度,必须按期完工,力争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实现达标达效。积极推进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同企业、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专业服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三)大力淘汰落后产能

     

    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从现在开始,抓好《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许昌市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清潩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等落实工作,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重点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对已经明确涉及淘汰落后产能的5家企业:禹州市福利水泥厂淘汰产能20万吨,禹州市福利水泥厂禹梁分厂淘汰产能10万吨,禹州市禹灵水泥有限公司淘汰产能40万吨,禹州市禹王水泥有限公司淘汰产能40万吨,禹州市禹天水泥有限公司淘汰产能10万吨,要按规定期限完成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

     

    (四)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依照《节约能源法》,从现在开始,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市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生产企业,实施强制性节能审计,凡未通过市级审批的企业,必须停产整改。对其落后设备和工艺,实施技术改造升级,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实施有色、电力、建材、煤炭等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开展能耗水平对标活动。抓好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按照节能减排优先原则安排天健热电有限公司、长葛恒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锦水泥余热发电有限公司、襄城县明源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等可再生能源和余热余压发电机组多发满发。停止对列入2010年关停范围的有关企业供电。对能耗高、产值效益差的企业,通过实行差别电价和信贷等政策,迫使其停产、限产。在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正常用电的同时,用电指标安排向节能降耗与污染减排成绩显著的企业倾斜。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供电公司。

     

    (五)核查能源统计数据

     

    依据《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结合目前开展的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从现在开始,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生产企业,立即进行能源消费总量核实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依法处理能源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做好其他领域的节能

     

    加强建筑领域节能。加强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监管,巩固“禁实”成果。完成2010年建筑节能节约标准煤2.5万吨,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100%,实施率达到97%以上,以及今年供暖前15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全年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96%以上。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对拟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进行参数核查,禁止超过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快老旧汽车更新淘汰,推广清洁燃料应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发展。强化公共机构领域节能,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加强公务用车用油管理,今年年底前基本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到2013年底基本实现以LED灯具代替普通照明灯具,除重大节日和庆祝活动外,全市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一律关闭装饰性景观照明。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组织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确保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管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商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上,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目标管理,采取果断措施,确保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行政,稳妥有序。对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落实好财政补助资金,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和企业转产等工作。对提前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在资金奖励、新上项目、土地供应、环境容量、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完善机制,加大投入。在完善机制方面,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配合联动,多措并举,确保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既定方案推进;鼓励提前和超标准淘汰落后产能;稳步推进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信贷等政策,充分发挥价格和金融杠杆作用;加快高效节能技术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建立节能技术信息发布制度,扩大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与合作。在加大投入方面,今年年底前,市、县两级财政都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和支持节能减排的融资政策措施,对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和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节能减排项目,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四)转变方式,集约发展。要紧紧围绕许昌新区和十个产业聚集区的建设,强化产业集约集聚发展。着力推进项目围绕集群集聚,产业围绕园区集聚。深入实施有关发展规划,特别要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培育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品,努力在调整结构节能减排上取得新成效。

     

    (五)强化监管,加强调控。要加快市、县(市、区)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建设。抓紧建立全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平台,将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全部纳入动态监管。加强预警调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要开展能源利用运行监测分析,及时把握企业能源消费走势,抓紧制定本地区节能目标进展预警调控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时刻研究、了解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提前制定下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和措施。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增强全民节能减排意识,广泛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的监督和宣传力度,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报道先进经验,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附件:2010年许昌市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主要工作目标分解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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