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0]6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009-00021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0-09-15 17:15
  • 名 称 :许政[2010]6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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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0]6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政策性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实施住房保障,努力使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二、总体思路、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低收入者有保障,中等收入靠市场,高收入者受约束”的总体思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重点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采取集中新建、开发配建、定向代建、园区自建、政府收购等形式筹集房源,依靠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筹措资金,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努力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力争到2015年,使我市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得到有效保障,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进一步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凡符合条件并申报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做到应保尽保。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受益面。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方式由发放租赁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转变为以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租金价格的制定,严格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三)多种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采取配建、集中新建、政府收购、调剂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多种方式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严格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的上限调整到不超过70平方米。各县(市)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五、积极推进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一)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主要由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用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经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二)严格界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一居室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二、三居室单套建筑面积分别控制在50平方米、60平方米以内。

     

    (三)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且与工作单位连续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可申请产业集聚区或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抓紧编制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性住房规划要明确建设类型、建设规模、具体套数、套型标准、建设年限、区位布局等要求。

     

    (二)适当提高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住房保障政策,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保障范围;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和保障面积,真正实现政府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的全覆盖。要把许昌新区新入户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各县(市、区)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做到应保尽保。

     

    (三)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一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需求。三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四是社会机构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四)确保住房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注重配套设施建设,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五)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要落实管理职责,扎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后期管理等工作,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的全面完成。

     

    (六)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市、县政府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的主要内容。市政府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协调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建设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项目推进实施。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好、成效突出的,年终考核时予以加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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