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0]6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010-00009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0-10-25 17:26
  • 名 称 :许政[2010]6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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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0]6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现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体制机制,明确自身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豫政[2010]7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现阶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随着我省进入跨越式发展、实现中原崛起的关键时期,利益格局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的态势更加明显,一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淡薄,不签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拖欠劳动者工资等劳动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新生代农民工要求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的意识不断增强,劳资矛盾日益突出,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异常繁重。个别地方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执法环境不宽松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置,给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隐患。因此,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十分重要和迫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充实力量、保障投入,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格化和网络化)建设

    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将劳动保障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并配备一定数量工作人员,收集完善网格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实现对用人单位覆盖城乡、无缝隙的劳动用工实时监管。进一步完善网络化管理,借助现代网络技术建设监察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汇总分析企业用工信息,统一指挥和调动执法力量。通过实施“两网化”管理,推动监管范围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使监察执法更加贴近企业和职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支持力度,利用就业资金开发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推广使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系统软件,配齐网格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办案装备,为实现“两网化”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创造良好条件。

    三、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完善并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制度,警示和震慑劳动违法企业。进一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认真落实书面材料审查制度,严格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和源头治理。加快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缴纳等情况的审计监察。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配齐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和激励制度,不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持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提高监察员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办案工具费、监察员培训费、宣传费、年审费、工作制服制作费以及办案补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改善办案条件,增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确保高效履行职责。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探索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类比制度、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以权谋私、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

    五、强化组织领导,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清理妨碍劳动保障监察正常执法的各项规定,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因劳动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一线指挥,加强协调,督促依法处理。因不当干预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各部门职责明确、协作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维权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支行为,切实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急保障作用;交通运输、水利、教育等部门负责解决本系统和其主管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协助各部门做好劳动者工资基数统计核实、监督发放等工作。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发挥综合治理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康、高效开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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