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0]7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011-00020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0-11-15 17:31
  • 名 称 :许政[2010]7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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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0]7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优先发展学前教育对于儿童的身心发育、习惯养成和智力开发至关重要。目前,学前教育在我市教育体系中尤为薄弱,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人民群众对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呼声强烈。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解决学前教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扶持力度,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好入园”、“入好园”的需求,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举办幼儿园,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和骨干,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公办和民办相结合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办园质量和办园水平。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市要确保新建成公办幼儿园100所,改建、新建民办幼儿园200所。全市城市公办幼儿园达到市级以上示范幼儿园标准,城市其它幼儿园50%以上达到市一级幼儿园标准;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市一级幼儿园标准;村级幼儿园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规定的办园标准。全市幼儿园园长、教师全部实现持证上岗。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75%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2%以上。

     

    (四)发展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人口出生及人口流动趋势,科学预测,确定规模,合理布局,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各县(市、区)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学前教育布点规划。

     

    加强城区幼儿园规划建设。在城市居民小区,要按照每10000人左右建设1所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和建设规模为10—12班的幼儿园,用地面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及相关规范、标准确定。2012年年底前,各县(市)城区和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要在城区新建1—2所规模为10—30班、占地不低于10亩的公办幼儿园。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按照市(城)区幼儿园规划布点建设规模不少于10班的幼儿园。

     

    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规划建设。2015年年底前,各乡镇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新建或改建1所规模为12班以上、占地不低于10亩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全乡镇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中心村和大的行政村以多种形式举办分园。

     

    提升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上规模、上等次发展。提升一批基础条件好、社会效益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民办幼儿园,淘汰一批办学条件差、不符合基本办园要求的民办幼儿园。

     

    二、加大投入,确保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五)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市本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新建幼儿园奖励、幼儿园晋级奖励、幼儿园教师培训等。

     

    对按照规划布点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视其办园规模与资金投入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奖励标准:(1)按照幼儿园建设规范标准新建幼儿园,办园规模在22—30班的,奖励20万元;办园规模在16—21班的,奖励15万元;办园规模在10—15班的,奖励10万元。(2)按照幼儿园建设规范标准改建、扩建幼儿园,办园规模在22—30班、新增硬件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奖励8万元;办园规模在16—21班、新增硬件投资15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办园规模在10—15班、新增硬件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

     

    鼓励争创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对幼儿园晋升级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奖励标准:(1)获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奖励10万元;(2)获许昌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奖励5万元。

     

    建立幼儿园教师免费培训制度。市本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免费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按照一定标准对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和晋升级别的幼儿园进行奖励,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教师进行培训。

     

    (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机制。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要研究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通过减免学费、给予生活补贴等方式予以资助。

     

    三、落实政策,加快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七)按照编制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编制部门要根据公办幼儿园办园规模,按照省定标准核定编制,配足配齐专业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

     

    (八)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市、县两级教育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幼儿园教师给予注册登记,并为其业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提供保障。

     

    (九)提高幼儿园教师综合素质。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要结合幼儿教育专业的特殊需求,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幼儿园教师业务培训工作。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幼儿园园长和幼儿骨干教师业务培训;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的业务培训。以培养名园、名园长、名教师为目标,培养一批学前教育带头人。

     

    四、大力扶持,加快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投资建园或通过租赁场地等形式参与举办幼儿园。支持名园与新园、名园与弱园、名园与民办园的合作,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办园水平,推进学前教育快速发展。

     

    (十一)落实对民办幼儿园的优惠政策。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公办中小学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税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房屋租赁综合税费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公共事业部门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保证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

     

    (十二)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保障”的原则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要依法与教职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为其缴纳基本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金。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业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

     

    五、加强管理,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办园水平

     

    (十三)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安居工程时,应根据国家有关幼儿园建设的要求,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建设区的住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安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安排好幼儿园建设用地。

     

    (十四)加强幼儿园等级管理。根据《许昌市幼儿园定级考核评估标准》做好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等级评定按照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把等级评定的重心放到促进幼儿成长、教师发展、质量提高等方面。市教育部门负责评定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和市一级幼儿园,县级教育部门负责评定本辖区幼儿园的等级。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和市一级幼儿园每5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

     

    (十五)明确幼儿园管理职责。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64号)规定的各部门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教育、卫生、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加强对幼儿园相关事项及设施的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对办园行为不规范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整改不力的要依法取消办园资格。

     

    (十六)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根据《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办幼儿园和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幼儿园,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尚未批准注册的民办幼儿园,综治部门要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主办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抓紧按程序登记注册;凡由乡镇、街道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校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举办幼儿园的,要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综治部门协调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业主、房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和儿童。

     

    (十七)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消防法》、《食品安全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落实幼儿园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切实加强房屋设施、消防安全、园舍器械、饮食卫生、疾病防控、医疗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加强学校门卫管理,配备专职保安,购买必要的防护器材,有条件的可按照“天眼”工程技术标准,安装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六、加强领导,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八)落实以县为主、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对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统筹管理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将本地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提高办园质量、落实幼儿园教师待遇等列入发展目标,并将总体规划目标分解到乡镇。

     

    各乡镇政府负责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在县级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辖区内的学前教育,解决园舍用地,完善教学设施,改善办园条件,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

     

    (十九)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市政府把学前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范围,并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每年对县级区域内学前教育规划的落实情况、资源配置、办园方向、办园条件、经费投入与使用、教师队伍建设及保教质量等方面进行督导评估。2011年起,市政府依照督导评估结果对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和乡(镇、办事处)进行表彰。

     

    附件:1.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建设推进台帐

     

    2.各县(市、区)扶持民办幼儿园改建、新建台帐

     

    3.各县(市、区)幼儿园达标升级台帐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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