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1000005747138B/201112-0004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32号)精神,为加强对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我市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信用担保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但是,在经营过程中,一些信用担保机构暴露出业务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不严格、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等问题,个别单位违法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了信用担保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作用的发挥,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开展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对加强信用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信用担保机构监管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弘扬诚信和惩戒失信的机制,依法维护信用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我市信用担保行业规范经营,推动信用担保行业做强做大。
(二)工作目标。一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为信用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信用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三是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行为,促进其依法规范发展。四是建立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五是信用担保行业稳定,防止挤兑资金、逃废债务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规范整顿的范围、依据和内容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各地编办、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实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包括我市信用担保机构在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市信用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规范整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2010年第3号令)、《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1号)。
(三)规范整顿的内容。
1.市场准入。重点审查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是否经县、市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注册或变更登记后是否在县、市、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
2.业务范围。重点审查信用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等,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重点审查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4.风险控制。重点审查信用担保机构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备金提取、审慎性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5.高管和从业人员。重点审查信用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
四、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
规范整顿工作从2010年12月起至2011年5月底,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2010年12月—2011年1月10日)。各信用担保机构要按照规范整顿的要求,对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尽快达到规范整顿要求。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信用担保机构于2011年1月1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总结报告。
(二)检查整改(2011年1月11日—2011年1月31日)。在信用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市直各担保机构进行检查,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担保机构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信用担保机构在设立和业务运作中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纠正措施,采取保留、重组、撤销、破产等方式分别进行处置。
一是对未经审核、批准、备案擅自设立或经营信用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二是对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信用担保机构,可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三是对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担保机构,要限期整改。四是对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信用担保机构,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五是对信用担保机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和对违反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三)规范完善(2011年2月—2011年3月)。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市级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市直担保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完善整改,各县(市、区)监管部门指导督促本辖区内担保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完善整改并且逐户确认。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3月底前将本辖区内达到要求的担保机构名单及规范整顿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验收上报(2011年4—5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抽调专人深入各县(市、区)逐一对担保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颁发经营许可证:(1)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2)注册资本达到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3)融资性担保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4)经过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未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信用担保机构不得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其进行业务合作,工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规范整顿工作结束后,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许昌市信用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行许昌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全市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已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是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做好信用担保机构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负责对信用担保机构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吊销其营业执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人行部门要密切关注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和银监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工作,并建立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做好信用担保机构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及风险处置工作,维护金融秩序。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涉嫌违法犯罪信用担保机构的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查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其他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协助做好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和风险防控工作,确保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三)加强指导。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在规范整顿工作中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辖区内担保机构规范处置完毕。对不能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纠正措施的县(市、区),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担保机构。
(四)应急管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制度,对发现的信用担保机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指导,及时妥善处置单体机构业务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