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1]1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103-00044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1-03-01 17:29
  • 名 称 :许政[2011]1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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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1]1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7年许昌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以来,全市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推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及胜利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做出了巨大贡献。为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激励、调动全市人民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奋力在“十二五”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开好局、有作为、求突破”,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于2011年“五一”前夕召开许昌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现将评选推荐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次推荐评选的范围是:2007年以来在我市工业、农业、交通、财贸、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安等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已经获得许昌市劳动模范及其以上荣誉的原则上不再推荐和评选;副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本职岗位上勇于开拓创新,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推动各项事业优质、高效、安全、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增产降耗、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农业、林业、水利生产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创造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为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大事故,抗击冰冻雪灾、抗震救灾、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者。

     

    三、评选名额及分配原则

     

    (一)本次表彰大会共表彰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0名,其中农口50名,非农口150名。

     

    (二)评选分配原则:农口按照2009年末农业总产值和乡村从业人数各占50%的比例对各县(市、区)确定分配名额,市直和县(市、区)农、林、水、机、牧业职工应占一定比例;非农口各县(市、区)按照2009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和2009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各占50%的比例,确定分配名额;市直按照各行业系统职工人数和在服务全市工作大局,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中的贡献情况进行分配。

     

    四、评选要求和推荐程序

     

    (一)评选要求

     

    1.严格按照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评选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程序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

     

    2.突出重点,兼顾行业。在评选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切实把在我市改革发展稳定中涌现出来的具有时代特色的先进模范人物评选出来,同时兼顾行业和各类人员的比例。农口要兼顾农、林、水、机、牧业;非农口要兼顾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民营企业。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优先考虑一线职工、农民和科技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农民的比例不得低于名额总数的50%,科技人员应占20%,企事业负责人和科(局)级领导干部不超过20%。要注意推荐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先进典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被推荐为劳模候选人时,还必须征求当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掌握,被推荐的候选人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要注意劳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劳动者都占有一定比例。

     

    市劳动模范候选人一般从县级劳动模范和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推荐。

     

    (二)推荐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必须经本单位民主评议产生。职工劳模候选人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农民劳模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然后,将被推荐对象的事迹及相关材料、民主评议情况一并报当地劳模评审机构。

     

    2.在基层单位同意推荐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及相关系统的劳模评审机构认真审核候选人的先进事迹及相关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3.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及相关系统审议后,确定推荐人并报市劳模评审办公室。

     

    4.市劳模评审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劳模评审委员会审定。

     

    5.市劳模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表彰奖励

     

    本次经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劳动模范,由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六、评审机构

     

    为切实做好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市政府成立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切实做好本地的评选推荐工作,以确保许昌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顺利召开。

     

    七、时间安排

     

    (一)2011年3月底以前,各县(市、区)、市直及驻市各基层单位完成宣传动员、逐级评选推荐、评审和审核及本单位公示工作,形成各种材料,上报许昌市劳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2011年4月10日前,许昌市劳模评审办公室完成审核工作,许昌市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公示名单,在《许昌日报》公示,许昌市评审委员会确定候选人名单;4月中旬报许昌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2011年4月下旬召开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附件:

     

    1.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2.许昌市直非农口推荐名额分配表 

     

    3.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人员名单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3

     

    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   任:杨献波(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刘海川(市人大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

     

    副 主 任:王宏伟(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袁海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楚 雷(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崔合荣(市纪委副书记)

     

          张书杰(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杨军立(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郭栋超(市信访局局长)

     

          韩国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韩套军(市科技局局长)

     

          李荣华(市财政局局长)

     

          李长红(市环保局局长)

     

          孟春明(市农业局党委委员、调研员)

     

          程志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田茂盛(市审计局局长)

     

          孟力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尹光炬(市工商局局长)

     

          阎宁捷(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王卫萍(市总工会党组成员、调研员)

     

          王静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兴田(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王卫萍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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