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2011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2011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好较快发展,根据《2011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和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省定目标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清潩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2010年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调整造纸产业结构改善清潩河水质的实施意见》确定的清潩河市区段2011年水质目标和工作任务,结合“十二五”淮河流域规划,我市继续开展清潩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许昌县政府完成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万吨造纸生产线零排放试点工作,并关闭该企业4条落后造纸生产线,同时完成河南一林纸业有限公司提标改造工程;魏都区政府完成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条和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2条落后造纸生产线关闭任务;长葛市政府要完成长葛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长葛市宏兴淀粉厂提标改造工程和长葛市伊兴皮革有限公司废水深度治理工程。流域内的各级政府和环保、住建部门要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确保其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废水,并建设完善的污水管网配套设施,提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清潩河流域水质明显改善,达到政府责任目标要求。
2.工作责任
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长葛市伊兴皮革有限公司污水深度治理工程和许昌县河南一林纸业有限公司提标改造工程。
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清潩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禹州市彭花公路两侧、长葛市大周镇区域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禹州市、长葛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改善当地环境质量。
对彭花公路两侧石料开采加工企业和大周镇有色金属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确定整治项目、整治措施、完成时间,制定整治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在区域综合整治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予以关闭,对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立即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未补办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但未如期验收、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按照现行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同时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
2.工作责任
2011年3月25日前,禹州市要对彭花公路两侧所有石料开采加工企业进行核查,长葛市要对大周镇有色金属加工企业进行核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综合整治企业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市环保局审核同意。
2011年3月底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此项工作由禹州市、长葛市政府负责落实。2011年4月底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禹州市、长葛市政府负责落实。
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评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具备环评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补办试生产和验收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禹州市、长葛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废旧塑料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2010年市政府印发的《许昌市废旧塑料收购加工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禹州市、长葛市和鄢陵县要加快废旧塑料循环经济园区建设进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治理、集约发展、合法经营”的原则,建设环境优美、污染治理规范的废旧塑料循环经济园区,所有废旧塑料加工企业(户)一律进入园区。
2.工作责任
2011年6月30日前,各地废旧塑料循环经济园区建成投运。
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市区饮食行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全面调查我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饮食业单位,对没有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2.工作责任
2011年3月20日前,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和市工商局参与制定《许昌市饮食业油烟污染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成立领导小组。
2011年3月31日前,建成区内的许昌县、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完成调查摸底工作,确定整治饮食业单位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此项工作由许昌县、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环保部门会同当地卫生、城管、工商部门负责落实,环保部门负责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被限期治理的饮食业单位油烟污染综合整治,并通过验收。
许昌县、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环保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许昌县、魏都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环保、卫生、工商、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五)电力行业烟气脱硝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禹州市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电厂脱硝标准和脱硝效率要求,完成禹龙发电有限公司发电机组烟气脱硝治理工程。
2.工作责任
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禹龙发电有限公司发电机组烟气脱硝治理,并通过验收。
市环保局和禹州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厅下达的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于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禹州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各省辖市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环保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依法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卫生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治理。
工商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治理。
城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治理。
(四)加强工作调度。各县(市、区)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
(五)实行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1年3月2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5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落实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1年11月25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视为该县(市、区)的环保目标任务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