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1]2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103-0004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1-03-21 17:34
  • 名 称 :许政办[2011]2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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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11]2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1年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政协五届五次会议交给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42件、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165件。为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形式,也是畅通民主渠道、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手段。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专门人员具体承办。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办理。所有建议和提案的复文要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对重点提案,承办单位答复政协委员之前须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二、完善办理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法,注重求实求效,保证办理工作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增强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进一步完善办理工作责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等,健全承办工作网络,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促进办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改进工作方法,采取召开座谈会、登门拜访、专题调研以及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沟通情况,准确掌握建议、提案的意图,取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要把解决问题、取得实效、保证质量贯穿办理工作始终,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满意率。凡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而又具备解决条件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在建议、提案办复后,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逐项抓好落实。

    三、强化协作意识和实效观念,共同及时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对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收到建议、提案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予答复。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及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所有建议、提案须在2011年7月15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对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3名提案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进度;不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市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市政府办公室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规范答复文件格式,准确标注办理结果,严肃对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

    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答复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办理(见附件1、附件2)。复文要根据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准确标出办理结果(标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并且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复文须附市政府办公室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严肃对待。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市人大选工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或者市政协提案委建议重新研究办理的,原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于1个月内办结。

    五、认真总结办理工作,按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

    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全部办结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后,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经验,查找办理工作中的不足,对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下属单位和办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于15日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沟通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问题解决情况、办理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等。报告须以本单位正式公文报市政府督查室(一式5份)。市政府督查室电话:2965839

     

    附件:1.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文格式

    2.承办单位答复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文格式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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