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1]3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购买安装使用手机屏蔽器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103-00027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1-03-25 17:36
  • 名 称 :许政办[2011]3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购买安装使用手机屏蔽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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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11]3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购买安装使用手机屏蔽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我市空中电波秩序,依法规范购买安装使用手机屏蔽器(即无线电干扰器,别称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行为,避免或减少对合法无线电台(站)频率的干扰,保障公众通信安全畅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购买安装使用手机屏蔽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擅自购买安装使用或持有手机屏蔽器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涉密场所安装使用手机屏蔽器或持有手机屏蔽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原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信部无〔2001〕439号)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非法生产、使用手机屏蔽器行为。因特殊保密任务,需要购买安装使用手机屏蔽器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保密局、原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国家保密标准BMB9.1—2007〈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和BMB9.2—2007〈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安装使用指南〉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保发〔2007〕20号)要求;必须持有保密机构已审核的《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购置审核备案表》,接受市国家保密局、许昌无线电管理局在购买、安装和使用中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未按照国保发〔2007〕20号文件要求购买或持有手机屏蔽器的,必须上缴许昌无线电管理局。擅自购买、持有手机屏蔽器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组织人员及时拆除并上缴。

    3.因组织各类大型考试和大型会议需临时使用手机屏蔽器的单位,仍按照国保发〔2007〕20号文件的要求,持有已审核的《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购置审核备案表》,标明使用范围(使用时间、地点)、安装部位,按照《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安装使用指南》要求进行安装和管理。

    二、规范使用手机屏蔽器

    1.涉密单位需购置手机屏蔽器的,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购置审核备案表》,并标明使用范围、安装部位,经市国家保密局、许昌无线电管理局审核,按批准的设备型号和数量,依照涉密产品的采购程序,向国家授权单位(具有保密资质的生产单位)购买。

    2.涉密单位经市国家保密局同意后向许昌无线电管理局办理手机屏蔽器使用的相关手续。

    3.涉密单位应制定手机屏蔽器使用的管理措施,应对意外和突发事件发生,杜绝违规操作,配合市国家保密局、许昌无线电管理局监督检查。使用过程中应设专人管理,随时接受监督检查,处置意外和突发事件及时关机、断电,按时做好手机屏蔽器开启和关闭工作。

    三、落实手机屏蔽器管理责任

    1.涉密单位和已被批准临时使用的单位对手机屏蔽器的使用负全责,应管理好整个使用过程,不得发生无线电干扰的恶性事件。已被批准临时使用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使用的时间、地点和摆放位置。

    2.非涉密单位持有、使用手机屏蔽器或虽经审核但未按规定使用手机屏蔽器产生干扰事件的,均属擅自使用无线电干扰器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3.对擅自使用手机屏蔽器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许昌无线电管理局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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