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2011年防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许昌市2011年防汛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1年防汛工作,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防汛工作总体要求
今年我市防汛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防为主、统筹兼顾、防汛抗旱两手抓的方针,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确保在规定防洪标准内主要河道堤防不决口、大中型水库不垮坝、平原排水畅通、城市安全度汛、重要交通干线正常运行、工矿企业正常生产,认真做好超标准洪水应对安排,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千方百计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一)水库防汛
白沙水库。严格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调度运用方案执行,由省统一调度指挥。在水库采取非常措施时,提前通知下游有关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中小型水库。根据现有防洪标准,由所在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逐座制定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应急预案。对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安全度汛预案,确保施工安全。对病险严重的水库和正在除险加固的水库要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
各有关县(市)、乡(镇)要认真落实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建立健全水库安全责任制,按照防洪应急预案,落实通信、预警措施。发生险情时要及时抢护、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在确保防汛安全的前提下,坚持防汛抗旱两手抓。结合天气预报,科学调度,蓄泄兼顾,发挥水库防洪兴利的综合效益。
(二)河道、水闸防汛
北汝河、沙河、颍河等主要防洪河道和大陈闸、化行闸等大型及重点中型拦河闸,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和许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河道防洪保证任务与大中型重点水闸调度运用计划执行。遇超标准洪水要全力抢险,必要时按规定采取分洪、滞洪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洪灾损失。
1.河道防汛
(1)河道标准内洪水防御。当河道洪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防汛专业队上堤查险,进行严格细致的巡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河道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继续上涨时,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成员立即上岗到位,防汛责任区领导带队上堤查险,增加巡堤查险人员。当河道洪水位接近保证水位且预报水位继续上涨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相关县(市、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时到达分管责任区指导抗洪抢险工作;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动员防汛抢险专业队和沿河群众上堤抢险防守,并做好预备抢险队的组织调集工作;同时向当地驻军通报汛情,请部队做好投入抗洪抢险的准备工作。当河道洪水位超过保证水位且预报洪水位继续上涨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紧急管制命令;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动员社会各部门力量全力抢险;按批准的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做好分洪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组织转移分洪区群众的准备工作。
(2)河道超标准洪水防御
北汝河与马皇河:遇超标准洪水,确保襄城县城和左堤以东广大地区安全。当襄城站洪水位超过84.20米,且继续上涨时,报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在右岸襄城县西河沿爆破分洪入湛河洼,临时蓄滞洪水。
沙河:当沙河、北汝河同时发生超标准洪水时,为保证下游地区安全,报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在沙河左岸襄城县霍堰村附近爆破分洪,利用沙、颍河夹河套地区分滞洪水。
按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安排,北汝河西河沿和沙河霍堰爆破分洪,由71622部队具体实施爆破。所需的炸药等爆破物资由襄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储备落实。
颍河:化行闸以下许昌县段河道遇超标准洪水时,要力保左岸,保证京广铁路的安全,利用右岸自然漫溢向颍河、吴公渠夹河套地区分滞洪水。
双洎河:遇超标准洪水,确保右堤及鄢陵县城的安全。
颍汝总干渠:在襄城县、许昌县境内平交9条中小型河道,对相交河道上的涵闸,汛期必须加强控制运用,保证灵活启闭,排水畅通。当遇到较大洪水入渠时应关闭任庄节制闸,控制洪水不进入市区,以保证市区的安全。
2.水闸防汛。北汝河大陈闸、颍河化行闸要严格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运用计划执行,清潩河赵庄大型水闸及重点中型拦河闸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运用方案执行。所有水闸要保证启闭灵活,根据洪水预报及时开启泄洪,闸门启闭程序和开度要严格按照操作运用规程执行。
(三)山洪灾害防御
山洪灾害具有明显的突发性和强烈破坏性特点,防御难度大。抓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是各级政府和防汛部门的重要职责,要严格落实以下措施:
1.严格落实五级四包责任制体系。有关县(市)、乡(镇)要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县、乡、村、组、户五级责任制体系,实行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党员包群众“四包”责任制。水利、国土资源、气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责任分工,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搞好协同配合。
2.完善预案,提高操作性和实效性。一要认真排查。有关县(市)要对受山洪灾害威胁的村庄和居民点进行全面排查,并登记造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滑坡体、采矿塌陷区全面排查,汛期加强监测,设立警示标志与警示区域。二要建立组织。在防汛、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专业监测队伍的同时,要建立完善乡、村“群测群防”体系。特别是乡、村两级要建立以青年民兵为骨干的巡查监测队、应急抢险队、转移安置队、后勤保障队,明确任务,合理分工。三要及时预警。当发生暴雨、出现险情征兆时,采用放铳、高音喇叭、敲锣、吹哨等多种方法预警。每个自然村选定1到2名气象信息员,也是观测预警员,人员名单要编制成册,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四要迅速转移。明确群众撤退转移的范围、地点、方式等,并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一旦发生山洪灾害、听到预警信号,立即按预案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群众自防自救的意识和能力。一要加强对干部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的防灾意识,提高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应急反应和指挥组织能力。二要加强防灾抗灾知识的普及。把山洪地质灾害的突发性、破坏性、毁灭性等特点和防灾避灾知识普及到每家每户,切实做到家喻户晓。
(四)城镇防汛
城镇是区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密集,确保城
镇防汛安全尤为重要。要切实加强对城镇防汛工作的领导,各城镇的行政一把手为防汛责任人,对整个城镇的防汛工作负全面责任。城镇防汛主管部门负责城镇防洪排涝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汛前要组织对涵闸、泵站、机电设备等防汛除涝设施全面检查,对城区内河道、排涝沟、排水管道进行全面疏挖,确保排水畅通。保证能源、交通、供水等生产生活重要设施正常运行和大部分居民正常生活。
许昌市区防洪除涝工作由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魏都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全力配合,把防汛排涝任务分解到各办事处、社区,层层落实责任。低洼易涝区组织机动抢险队,发生强降雨时及时抢排。
(五)教育、交通、工矿企业等重点行业防汛
教育、交通、工矿企业的防汛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成立防汛组织,建立健全防汛制度和体系,制定完善的度汛方案。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学校危房排涝与加固改造,落实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加强在校师生的防汛意识教育,暴雨洪水发生时组织师生安全转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汛前组织对桥涵、路基及山坡等重点地段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段进行整修。若暴雨洪水造成桥涵、道路、边坡出险,要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阻断交通,制定迂回通行方案和应急抢修措施。煤炭、矿山企业要对防汛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暴雨洪水淹矿灌井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六)平原及农田排涝
平原地区要保证各级排水沟河畅通,做到设计标准降雨不成灾,超标准降雨及时抢排、提排。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群众清除沟河内的路埂、堵坝及其他阻水建筑物;对排涝涵闸认真检修,保证适时灵活启闭,排水畅通。
二、认真落实防汛责任制
(一)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
实行行政首长总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是搞好防汛工作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国家防汛指挥部关于印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工作职责的通知》(国汛〔2003〕1号)的规定和要求,强化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二)强化防洪分包责任制
要落实主要河道、大中小型水库、行滞洪区等防洪工程设施的防汛分包责任制,各项责任制和责任人名单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行政首长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要主动到防汛部门和防洪工程现场了解情况,熟悉防汛工作,切实担当防汛工作的重任,正确进行防汛抗洪决策指挥。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责任分工,深入到分管的防区或工程现场检查指导,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发生汛情时,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抗洪抢险和救灾,切实履行职责。凡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出现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落实部门责任制
防汛工作涉及面广,各级防汛指挥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对整体防汛工作的领导、检查督促和组织指挥;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单位防汛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真正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坚决执行抗洪抢险指令,确保完成任务。
三、确保度汛安全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投资力度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投资力度,进行河道治理和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提高抗御洪涝灾害能力。对当前影响度汛安全的问题,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在汛前予以安排解决。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防汛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做好防洪排涝工程设施检查、检修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汛前检查,积极整修防洪排涝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水库、河道、分滞洪区、涵闸和面上排水沟河等防洪除涝工程设施;城市防汛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市内排水沟、下水道、泵站等工程设施;交通部门检查桥涵、路基、站场等工程设施;工矿企业主管部门检查矿山及工业企业自身的防洪设施等。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行业,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搞好汛前检查。要通过汛前检查,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确保安全度汛。
(三)抓紧清除河道阻水障碍
各地要在汛前对本辖区内的河道乱挖河沙、垦堤种植、行洪滩地植树和其它阻水障碍作为重点进行认真检查,登记造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明确清障责任人,限期组织清除,并严格禁止修建新的违章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发和修建各种工程设施,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严格控制在主要行洪河道内采砂,特别是在险工、护岸上下游500米内、桥闸建筑物上下游1000米范围内严禁采砂。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和乱采滥挖行为,确保河道工程安全。
对北汝河、颍河河道内的各类船只,汛期必须清理出河道;对跨河临时浮桥,汛期严加看守,洪水到来时,立即拆除。严防洪水爆发时,船只、临时浮桥顺洪水而下,危及大陈闸、化行闸及下游水闸安全。此项工作由襄城县、禹州市、许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分河段逐乡、逐村、逐条船、逐座浮桥进行落实。如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酿成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要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检查其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情况和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方案的施工情况。对未经许可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违章建筑;对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改。
(四)进一步落实防御超标准洪水措施
襄城县要具体落实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北汝河、沙河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对分洪运用的组织领导、技术措施、爆破物资器材准备及分洪淹没范围内群众转移、生活安置等做出详细周密的安排。遇超标准洪水时,做到严格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沙颍河防洪预案中处理超标准洪水措施,及时实施爆破分洪。
(五)加强军民联防
解放军及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中坚力量,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主要担负水库大坝和重点河道堤段的抢护、分洪爆破、转移抢救受灾群众等任务。各地防汛部门要加强与人武部门、当地驻军的联系,主动搞好衔接,共同搞好抗洪抢险。出现重大险情,确需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支援的,当地防汛部门要及时报告。同时要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六)组织好防汛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
各级政府要针对农村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多、防汛队伍有生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效的机制和办法,认真落实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防汛抢险队伍。特别是要把河道、水库附近的企业青年职工组织起来,建立防汛抢险应急队伍,组建群众防汛队伍,定领导、定任务、定人员、定工具。对可能发生的险情种类和出险地段,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抗洪抢险技术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抢险水平,遇险时拉得出、抢得上、守得住。
各县(市、区)要加强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采取国家储备和群众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抗大洪、抢大险的要求备全备足防汛物资,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对物资、供销、商业、粮食等部门储备的防汛物资,要实行动态管理,其存放数量、地点要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群众储备的秸料、编织袋等,由县、乡政府采取“号料登记、备而不集”的办法,以备调用,并向群众说明调用、结算办法,多层次、多渠道备足备好抗洪抢险物资。要加强防汛物资的管理,严禁挪用,确保防汛抢险的需要。
(七)加强防汛值班和灾情统计工作
各级防汛部门要加强防汛值班,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坚决杜绝缺岗、漏岗现象,确保各类防汛措施与防汛信息迅速、准确传达执行到位。各级要严格按照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办减〔2009〕9号)要求,明确灾情统计工作的领导和责任人,严格执行审查、签批制度,确保灾情上报不漏、不错、不虚,做到及时、准确、可靠。同时要对灾情数据进行合理性分析,按照规范要求评估、分析减灾效益。
(八)抓好抗旱工作
要加大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抗旱工程体系。要加快抗旱应急水源建设,保证山丘区群众饮水安全,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生产用水。加强对抗旱设施、水源的管理和保护,搞好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的科学调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尽可能多拦多蓄,增加抗旱用水。进一步优化完善抗旱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组建具有多种功能的防汛抗旱应急服务队伍,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
四、建立健全防汛督查监督机制
防汛工作责任重大,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防汛法规,依法防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对违抗、拖延执行洪水调度命令,聚众闹事,干扰工程管理和防汛秩序,拒不清障或设新障,擅自在险工河段挖沙取土,破坏或盗窃防汛工程设施、防汛物资和通信、水文测报设施,贪污、挪用防汛、救灾经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督查组织
要加大防汛工作督察力度,建立健全防汛工作督察监督机制。市领导按照防汛责任分工和防汛工作职责对有关县(市、区)的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认真履行自身防汛职责的同时,按照分工对有关县(市、区)的防汛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地防汛准备工作、防汛物资储备、责任制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督促检查。防汛督查单位分工如下: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督查禹州市;市气象局、市民政局负责督查长葛市;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查襄城县;市粮食局、市农机局、团市委负责督查许昌县;市农业局、许昌日报社负责督查鄢陵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查魏都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
(二)督查内容
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分管范围内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情况;国家防汛法规、政策及上级防汛指令贯彻执行情况;防汛宣传发动、队伍组织和实战训练情况;工程防护、物料筹集、预案制订等防汛准备工作开展情况;重点防洪工程、灾后重建、水毁工程建设情况;巡堤查险工程抢险、河道清障等重大防汛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三)督查职责
防汛督查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防汛工作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对防汛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责令防汛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纠正违反防汛法规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