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提高村卫生室综合服务能力,巩固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农村群众健康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科学规划布局,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多元投资,按照省定建设标准,坚持政府主导、方便群众、社会参与、产权明晰、功能实用、便于管理的原则,采取新建或改扩建的方式,实现“一村一室”,确保公益性质,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改善广大农民群众的就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的努力,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一个标准化村卫生室的目标。在已建成670所标准化村卫生室的基础上,2010年完成816所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工作,2011年完成剩余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建设任务,使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乡村医生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三、建设要求
(一)建设标准。村卫生室建设应达到《河南省村卫生室基本标准》的要求,山区或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行政村,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平原地区或1500人以上的行政村,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3000人以上的行政村,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村卫生室应按照省定要求,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并设有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免疫规划室、药房、健康教育室,相对独立,分区合理,符合卫生学要求,有与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相应的基本设备。
(二)建设形式。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新建村卫生室,提升建设水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村卫生室进行改扩建,六室分开,标牌统一,达到省定村卫生室基本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资金投入。村卫生室建设资金采取多方筹资,个人、集体投入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鼓励村委会、村医独资或合资筹建;支持社会力量捐资筹建;条件好的也可以由乡镇卫生院、村委会集体筹资建设。每个村卫生室由省补助1万元,市补助3000元,县(市、区)至少安排1万元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乡、村集体和乡村医生自筹。各县(市、区)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要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截留、挪用或抽逃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抓好项目实施。对已列入2010年村卫生室建设计划的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其纳入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预留位置,制订建设计划,建立工作台帐,明确时间节点,加强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配套资金,国土部门积极办理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卫生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建设部门负责建设质量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简化办事程序,减免有关行政审批费用,全力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各县(市、区)要将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点、新区内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和符合条件的村容村貌整治试点村,纳入当地村卫生室建设项目。上级关于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备项目优先安排给改造建设合格的村卫生室。对2011年需要建设的村卫生室,各县(市、区)要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宣传发动,及早进行规划,督促建设单位提前启动建设程序,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省、市村卫生室建设补助资金待计划下达后拨付。
(三)依法加强管理。要确保建成村卫生室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和使用用途不变,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要根据投资情况,明确产权关系,政府补助资金后不足部分全部由村委会投入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医、村委会、社会力量等多方投资的,投资各方可签订协议,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积极实行乡村医生聘任制,努力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通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药品、考核等统一管理,不断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四)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许昌市村卫生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卫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处理全市村卫生室建设工作中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加强对当地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领导。各乡镇政府作为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主体,要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认真组织安排村卫生室的建设、施工和管理工作。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加快建设进度,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