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105-0014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1-05-19 18:49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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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许政办〔201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1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人口流动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流动人口规模大,尤其是已婚育龄人员占较大比例,意外妊娠、生育现象较为突出,部分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已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直接关系改革发展大局,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

      二、突出重点,强化管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以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为核心,以构建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支撑,稳步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流动人口与社会相融合,科学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努力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一)坚持服务均等,大力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切实关怀和帮扶、救助留守家庭成员,逐步使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等方面享有与现居住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推动药具管理体制改革,使流动人口能够便捷地获得免费避孕药具和技术服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要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其在现居住地定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为流动人口提供同等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在流动人口中开展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免费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妇科病普查服务,建立生殖健康档案。进一步建立完善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二)构建数字化平台,尽快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完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软件的开发利用,注重强化科技手段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的作用,尽早实现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通报、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进一步完善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健全适时采集、动态监测、综合分析、科学决策的流动人口统计监测体系,掌握人口流动变动状况和趋势。加强人口计生部门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数据更新和信息交换制度,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不断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动态化、常态化。

      (三)推动区域协作,积极推进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市内、省内和省外协作力度,完善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区域协作制度,创新协作方式,深化协作内容。探索建立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案件协查与协调配合机制,定期通报案件、协办事项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市与省内、外重点区域的流动人口协作机制,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一体化进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异地倒查制度,进一步落实现居住地属地管理责任和户籍所在地协调配合管理责任。

      三、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计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具体任务是:督促指导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流出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率达到98%以上;督促指导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入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达到98%以上;督促指导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有关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康检率达到98%以上,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98%以上;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预防减少非意愿妊娠和出生人口缺陷,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免费率达到100%;督促基层采取措施,落实《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参与拟订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县级及以下公安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具体任务是:督促指导各级户籍(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时,查验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将查验证明(公安部门存)一联存档备查,验证率达到98%以上;对无证人员,应劝其补办,并及时通告其现居住地的乡(镇、办)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每月向辖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出生、死亡、迁(移)入、迁(移)出人员的信息情况,提供及时率、符合率达到95%以上;协助有关部门共同排查流动人口,互通信息,做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督促租(借)房户的房东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

      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民政部门认真把好流动人口的结婚登记关,杜绝早婚登记;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新婚夫妇婚姻登记信息资料,提供及时率、符合率达到95%以上;督促基层民政部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发放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按照常住人口同等水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使流动人口与常住户籍人口一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率达到100%;督促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在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医疗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件时,查验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达到96%以上;对无证人员,应劝其补办,并及时通告其现居住地的乡(镇、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孕期保健、分娩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应当要求流动人口中的怀孕妇女出示《生育证》;无《生育证》的应及时通报所在乡(镇、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并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通知及时率要达到100%;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市、县、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每月向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一次孕产妇及婴儿出生信息资料,提供及时率、符合率达到95%以上。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各级建设部门加强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在审批外来建筑施工单位进入我市施工时,督促建筑施工单位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在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达到98%以上;并每月向现居住地的乡(镇、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一次施工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情况。对无证人员,应劝其补办。工商管理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每月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通报一次在办理证照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率达到98%以上;对无证人员,应劝其补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一次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建立有利于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组织劳务输出时,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督促劳务输出人员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流出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四、完善措施,加强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形成统筹管理、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体系。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和服务管理网络建设,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服务管理制度,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和自我服务管理模式。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稳定增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机制,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为确保完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市政府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听取各部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密切协作。信息通报坚持每月一次。公安、卫生、民政、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教育、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在每月的3日(遇休息日顺延)前将上月的流动人口情况进行通报。没有发生新情况的,实行“零”通报。

      (三)强化监督考评,兑现奖惩。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人口计划生育年度专项督查范围,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综合评定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考评结果予以表彰奖励,实行责任追究。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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