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105-00154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1-05-19 18:45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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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的通知

    许政〔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全面推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为财政支出管理决策提供了科学、合理、量化的投资评审参考,是新形势下改革财政管理方式和强化财政预算分配管理的需要,是实现科学规范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我市自2007年初步建立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以来,经过三年的试行,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市共评审财政投资项目512个,评审投资额达26.8亿元,审减投资额4.3亿元,有效节约了财政投资成本。但是,目前该制度尚没有在全市全面铺开,有的地方和单位重视不够,机制不完善,财政投资项目还存在资金浪费现象等问题。按照打造“民生财政、阳光财政、公共财政”的工作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快推进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要按照《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评审机制,加强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评审,全面推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严格工程项目预算管理。凡财政性资金(含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必须做到先评审后编制预算,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复项目预算,不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拨付资金,不得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凡超标准、超规模建设而形成的资金缺口,均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凡财政性资金(含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坚持先评审后招标的原则。拦标价未经财政部门评审,不得进行招标。

      (三)强化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监管。财政部门要建立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跟踪监管制度,因特殊情况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造价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对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工程决(结)算评审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竣工(完工)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完工)财务决算评审申请,由财政部门评审机构进行决(结)算评审。项目决(结)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竣工(完工)财务决算批复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

      (五)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评审工作。凡涉及财政性资金补偿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必须先经同级财政部门评审后,才能签订补偿协议;未经评审,不予补偿。

      三、加强评审队伍建设,确保财政投资评审质量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建设,增强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吸纳工程造价、预算、技术、财会等方面专家,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各级财政评审机构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和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内部控制,确保评审质量。

      四、强化督导检查,推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2010年,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将按照“执行力提升年”相关规定,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纪律或刑事责任。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和市公路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为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附件: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件

    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过程、全方位评审;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财政投资评审为预算编制、工程招标及款项拨付的依据;

      (四)确保工作重点,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模式:

      (一)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二)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核定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办理拨款;先评审、后审批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

      (三)财政投资评审采取财政自审、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或并行评审的模式实施;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吸纳工程造价、预算、技术、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

      (四)评审专家及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职责:服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监管、检查和政策指导;客观、公正行使审查权;参与工作范畴确定的评审内容;行使独立执业资格签字(盖章)义务,并对审查结果负技术全责;

      (五)财政投资评审费用由财政全额支付,接受委托专家及中介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直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申请使用财政投资进行项目建设的单位,在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得批准后,及时向同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确定项目前期评审事宜;

      (二)项目概(预)算投资总额、效益性分析、资金保证及财政承受能力等评审结论由专家签字确认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书》,报请项目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逐次审批,批准后的项目投资总概(预)算,作为编制本级财政项目建设支出预算的依据;

      (三)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工程预算小于工程概算、工程决(结)算小于工程预算”的基本原则。工程预算外增加建设项目或需变更增加工程投资总额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变更追加项目由财政评审机构现场核实、备案并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政府。未经财政评审机构评审的变更追加投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依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工程实际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按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竣工结算尾款;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送达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竣工决(结)算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据此办理尾款结算和资产移交手续;

      (六)项目竣工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投资绩效评价,财政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要贯穿整个项目周期,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前期、项目建设期、项目竣工运营期。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工程量清单评审制,建设单位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配合评审机构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不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条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债等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对应规定作特别评审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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