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105-00090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1-05-19 18:23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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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许政〔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四日

    许昌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城〔2008〕195号)、《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科〔2008〕21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意义

      开展建筑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提高建筑保温性能,可以节约能源,有效降低采暖能耗;能够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有效改善居民室内生活环境热舒适度;可以有效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大量减少燃煤取暖产生的二氧化碳和污染物排放,有效降低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加快供热计量改革,是落实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开展供热计量改革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和我市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结合许昌市实际,周密安排,积极有序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二、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目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要将按热计量收费摆在突出位置,做到“三个同步”:即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分户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2011年采暖期前实现分户供热计量面积占全部建筑面积的比例达30%。

      (一)2010—2011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任务18万平方米。其中,2010年完成改造任务10万平方米,2011年完成8万平方米。

      (二)2010年采暖期前,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分区控制改造。

      (三)2010年采暖期前,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

      实行分户供热计量是一项系统工程,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切实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明确分户供热计量有关价格、收费办法,财政部门要明确资金配套政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供热设备、装置、器具计量检测检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进分户供热计量,确保供热计量改革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要求,制订相应实施办法,明确责任目标,建立工作台帐,抓好落实。要围绕供热计量改革搞好协作配合,对工作不力,影响供热计量改革进程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监管

      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分户供热计量的要求,要切实加强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质量监督和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分户供热计量设计标准,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和供热单位计量验收的工程,不予供热。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新建建筑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列入强制性验收范围,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责令改正。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组织供热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工程进行验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验收合格后,供热单位方可供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公示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与分户供热计量改造同步,其建设及监管程序参照新建建筑。

      (三)落实供热单位责任

      供热单位是落实供热计量收费的主体,应按照供热计量改革目标积极推进分户供热计量。凡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凡进行了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拒不实施分户供热计量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许昌市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工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城市供热计量改革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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