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105-00193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1-05-19 17:26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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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法的通知

    许政〔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党政群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差(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能,资产在市直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1.对外出租、出借;2.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3.其它对外有偿使用的方式。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或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后,财政(国资)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非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同时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对外投资或招租。占用单位必须依法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并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给的行政事业费、上级补助资金等对外投资,亦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进行对外有偿使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行为要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出租、出借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行政单位、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资产的出租、出借,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资产拟出租、出借的书面申请及《许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五)与承租、承借方草签的合同或协议(附合同统一格式);

    (六)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它需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得超过5年,期间若需变更或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时,应向原审批部门申报备案,并办理变更或终止登记手续;期满后若需继续出租、出借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划拨土地融资建房的,须履行土地及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签订融资建房合同。融资合同中有关房屋使用权的确认,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过去已以划拨土地融资建设的房屋,出资方使用部门房产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连同建设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一并上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章 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

    第十条 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和投资兴办的企业对外投资。

    同时事业单位也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一)不得买卖期货、股票;

    (二)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它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不得进行境外投资;

    (四)不得投资创办集体企业;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 条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事项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书面申请及拟投资资产清单;

    (二)拟投资资产的权属证明;

    (三)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四)双方的意向书、章程、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近期财务报表;

    (六)拟投资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八)其它有关规定需上报的材料。

    第四章 收益收缴及使用监管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单位、全供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全额缴入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支出根据单位履行职能和工作需要,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差(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全额缴入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中单独记载和核算。

    事业单位用于创办经济实体并作为经济实体注册资本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后,依据资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核销。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国资)和主管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资产的使用管理,年末向财政(国资)部门报送有关财务及资产使用情况报表。第十六条 资产占有单位不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收回资产;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可以收缴转入的资产收益,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在此之前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办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等有偿使用事项的,须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填报《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合同或协议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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