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105-00190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1-05-19 17:45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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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 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提高全市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加快许昌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质量兴市工作的意见》(许政〔200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昌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许昌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长授权,设立许昌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执行监督。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有7名(含7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提供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连续3年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项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评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评分高于500分(含)的单位才具有申报资格。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秘书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名单,组成当年度的专家评审组,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细则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并对评审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报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审定签署后,由许昌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查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单位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获奖单位必须建立并提交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评委会组织质检、财政、监察等部门成立检查组,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秘书处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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