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市各地举办的文化、经贸、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安保工作面临的形势也越来越严峻。为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工作,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大型群众性活动是公共安全事件高发、安全隐患集中的领域,极易发生拥挤、踩踏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安全保卫工作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当前反恐、维稳、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大型活动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更加突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做好预防工作,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绝对安全。
二、规范操作,从严审批
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公安机关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许昌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对承办者提出的申请要认真、依法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举办。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对非政府行为举办的大型活动,由承办者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监管。对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责成当地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确责任,严格履职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一是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是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是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是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是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是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是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是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场地管理者的职责:一是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是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是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是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公安机关的职责:一是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二是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三是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四是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是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六是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公安机关要根据自身的职责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共同确保大型活动的绝对安全。
四、依法问责,确保安全
(一)对于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