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105-0016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1-05-20 08:58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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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许昌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为增强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是指对出现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评先资格,取消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当年的评优、晋职等资格的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具体工作,对符合否决条件的对象提出否决建议,由市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否决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一)1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或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本籍车辆负主要责任)的;

      (三)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火灾事故的;

      (四)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农机事故的;

      (五)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调查认定需要予以否决的;

      (六)1年内辖区、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隐瞒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为不达标单位的。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滞后,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或监管部门决策部署的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安委会对其警告并限期整改。1年内连续受到两次警告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否决的对象、内容和构成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是辖区内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非法人组织,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评奖和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资格;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其负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职。作出“一票否决”时,对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

      第八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为1年,从下达《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在进行评优、表彰奖励、办理晋职等事宜,或授予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及进行有关单项表彰奖励时,应征求同级安委办的意见。

      第四章 否决程序与整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安委办经考核和调查核实,认为拟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向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县级以上安委办在7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对应予“一票否决”未能及时否决的,上级安委办应提出予以否决的建议并督促纠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委办应加强对被“一票否决”单位的检查督办。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由各级安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200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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