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许昌学院、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提高医疗保障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搞好宣传,营造良好的参保氛围
开展居民医保工作是重大民生工程之一,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居民医保的基本政策规定、政策亮点、典型事例,通过舆论引导,使应参保居民续保不断保、参保不漏保,营造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良好氛围,让政策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明确任务,抓好重点人群的参保工作
(一)认真做好普通学校学生参保工作。《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中小学生和儿童参保,给予了极大照顾,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0元,且全部划入门诊账户,政策优势明显。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安排部署,发挥学校组织化程度高的优势,把应保学生和儿童都纳入到居民医保范围,参保缴费工作力争在9月30日前完成。各学校严禁借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之机,搭车收费,严禁借已参加商业保险为由,拒绝、推脱参加居民医保。
(二)认真做好大学生参保工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明确了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许昌学院和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要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抓住开学学生缴费的有利时机,一并收缴居民医保费,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到居民医保范围。
(三)认真做好非学生居民参保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以社区为依托,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好非学生居民参保工作,要改进和创新服务方式,把参保登记表直接送到居民手中,坚持边登记、边复核、边签字、边开具缴费单,开展“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医保经办机构要设立相对固定的居民医保业务窗口,及时为社区及参保居民办理登记缴费相关手续,做到办公有场所,登记有窗口,缴费有地点。许昌新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及各地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应随身份转换参加居民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要搞好对接,维护好这一群体的实际利益。非学生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力争10月31日前完成。
各学校和各社区要建立本校学生和本社区居民参保缴费电子档案,做好与医保经办机构的对接。已参加职工医保或新农合的,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不能重复享受待遇。
三、加强领导,通力搞好配合
居民医保是各级政府的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市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能,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全市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征缴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抓好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参保居民IC卡制作和发放等具体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校参保工作的组织,各类学校要承担起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代收参保费用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继续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配套拨付工作,为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居民医保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合作银行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深入学校和社区现场收取参保费用。经济开发区和东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社区的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本辖区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
四、落实责任,加大督查力度
居民医保的参保扩面目标任务已分解下达至各县(市、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真正把居民医保工作作为年度阶段性中心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强力推进。一要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居民医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二要建立汇报通报制度。从7月份第一个工作周开始,各县(市、区)每周五下午要向市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居民医保工作参保扩面情况;从9月份第一个工作周开始,市教育局每周五下午要向市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市直学校居民医保工作参保扩面情况,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市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通报全市居民医保工作进度。三要强化督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目标任务推进情况,及时采取实地调查、问卷调查、社区调查等形式,重点对县(市、区)居民医保的组织发动、政策宣传、申报登记、参保缴费、信息录入、就医报销等情况实施全面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彰;对进展缓慢、影响全市工作进度的,予以通报批评。居民医保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年度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