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全面完成建筑节能工作任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豫政〔2010〕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我市人口总量大,人均占有资源少,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供应的矛盾日益加剧。建筑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30%左右,建筑节能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十一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全市节能减排任务能否顺利完成。近年来尤其是“十一五”期间,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建筑节能工作与先进市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对建筑节能工作认识不足,工作体制、机制和有关政策体系尚未形成;既有建筑总量大,能耗高,实施改造难度大;建筑节能技术薄弱、产品单一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能耗将持续增长。切实抓好建筑节能工作,有利于降低建筑能耗,有效缓解我市能源紧张状况,促进能源、经济、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建筑节能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扎实推进,不断提高全市建筑节能水平。
二、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任务
2010年至2015年的工作目标:2010年底前确保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实施率达到97%以上,完成今年供暖前18.68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2010年建筑节能节约标准煤2.5万吨。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96%以上。“十二五”期间,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加大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力度,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抓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深化供热体制改革,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加强公共建筑用电管理,指导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抓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带动等工作。
三、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豫政办〔2005〕86号)要求,全面执行居住建筑65%、公共建筑50%的节能设计标准。凡属财政补贴或拨款建筑,在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基础上,鼓励执行低能耗和绿色建筑标准。
(二)严格建筑节能闭合监督管理。各级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按照节能、节地、节水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划设计不得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严格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专项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准销售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加大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已开工工程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的,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施工许可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在主要媒体上曝光。
四、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一)积极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浅层地能等清洁能源在城镇建筑中规范化、规模化应用。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及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推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有条件的工程(小区)项目,道路及庭院照明应采用太阳能照明,可推行太阳能采暖及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建公共建筑优先考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集中供热制冷、太阳能光电照明等。公园、绿地、道路逐步推广太阳能光电照明。新建、改建及既有建筑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项目,选择使用热泵技术系统(土壤源、污水源、水源等)进行采暖、制冷,提供生活热水等,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享受政府补贴政策。使用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参照太阳能、热泵技术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补贴。
(二)积极推进新能源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要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秸秆制气和沼气,鼓励在农村集中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倡导农村住房节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应用新型建筑材料,逐步推进乡镇禁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改善农村住房隔热保温性能。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开展试点示范村镇建设,采取相应激励政策,对新能源应用和节能房屋进行引导扶持,促进农村住房节能工作有效开展。
五、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和新技术
(一)大力推广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保温结构体系(以下简称CL建筑体系)。该体系集建筑结构与保温隔热功能为一体,抗震性能好,节能效果符合现有标准要求,已经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大力推动CL建筑体系在我市工程项目中的应用,对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民生工程,学校、医院等公益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领域,凡适用CL建筑体系的,要广泛应用;对一般开发项目,要在规划、设计审查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二)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加大建筑节水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选择一批符合节水标准的设施设备重点推广。结合建筑物特点,鼓励采用雨水收集、中水回用等应用技术;加强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的综合利用。加快建筑垃圾综合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利用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的再生建材以及新型节能建材的推广应用力度,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三)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形成面向市场的节能机制和应用模式。鼓励成立专门的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相应的中介组织,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认证制度。
六、切实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提高居住建筑保温性能,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改善居民室内生活环境热舒适度,能够减轻居民采暖费支出负担。要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10〕54号)要求,认真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确保2010年采暖期前完成18.68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做好游园小区、许昌学院教师住宅小区2个既改项目验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开展既有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对既有居住建筑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七、建立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一)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监管。新建公共建筑要根据相关要求,安装分项用能计量设备。公共建筑内的所有单位除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以外,都要遵守国家关于空调温度设置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研究制定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逐步建立节能监管体系。积极争取上级能耗监管平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尽快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筑物所有权人要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及时清除系统故障,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二)加快既有高耗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各地要对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分类统计或监测,对高耗能建筑进行能耗诊断、检测,对建筑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设备、室内照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节能改造意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节能改造。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实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改造效果。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当地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2010年起,全市所有进行改建、扩建等改造的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组织领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建立许昌市建筑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要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各类投资项目时,要强化对建筑节能部分的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查处砖瓦窑场违法用地和取土行为。环保部门在对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要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有关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节能材料(产品)市场流通环节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二)制定完善建筑节能激励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在用好上级专项资金的同时,市、县财政要相应加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建筑节能工作。房屋建筑工程使用合格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按使用新型墙材比例和墙体节能效果确定退还预缴专项基金比例,从墙改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列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建筑工程示范项目和获得河南省绿色建筑奖的项目予以适当补贴。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建筑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等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技术开发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其他优惠政策。
(三)建立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我市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明确本地、本部门建筑节能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节能减排工作挂钩,纳入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体系。
(四)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订建筑节能宣传方案,积极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工作,对从事建筑项目开发建设、建筑节能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单位的人员开展建筑节能技术培训,确保建筑节能要求和相关标准落到实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