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9〕43号)精神,为有效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推进新农村建设,现就做好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按照“先利用、后处理”的思路,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建立“户分类、村利用、乡运输、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运行体系,切实增强农民环保意识,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2010年年底前,所有县(市)完成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规划布点工作。2011年,在各县(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周围10公里范围内乡(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试点工作。2012年,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及附近村庄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推广工作。2013年年底前,各县(市)建成第二垃圾处理场,43个建制乡全部建成压缩式垃圾中转和配备运输设施,全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和农村卫生保洁制度,基本实现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明显改善,群众的环保意识、卫生意识全面提高。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与就近处理相结合。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要因地制宜,做到就近处理,对可重复利用的垃圾尽可能就地转化、回收利用。
(二)设施共建与服务共享相结合。逐步建立“设施互补、设备配套、服务衔接”的村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实现设施共建、资金共担、服务共享。
(三)政府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强县(市)、乡(镇)两级政府的支持力度和村级集体经济的投入力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谁投入、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社会力量、社会资源共同参与。
四、重点工作
(一)科学规划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要注重长远,考虑当前,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切实做好整体规划。各县(市)以10公里为半径,规划建设2座以上垃圾处理厂;各乡(镇)合理划分服务半径,规划建设2座以上垃圾中转站;各村建设分拣堆肥厂,做好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分期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各县(市)要根据规划筹集资金,按照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标准,依据人口数量、生活垃圾产生量等情况,结合推广试点,分批分期建设经济、实用、环保的垃圾收集、中转、处理设施。
(三)建立健全农村卫生保洁机制。所有乡(镇)要制定村庄卫生保洁标准,完善卫生保洁责任制和检查监督机制。所有乡(镇)、村要配备专兼职环卫人员,做到日清扫、日运输。要制定村规民约,落实垃圾分类制度,定点倾倒、定期清圈除粪、定期喷药灭蝇,逐步建立健全长效保洁机制。
(四)探索农村垃圾收集处理途径。一是积极推行有机物就地堆肥或沼气厌氧化处理,无机物定点、定时收集的分类收集处理办法。对惰性垃圾集中存放,进行填坑、垫路、制砖等资源利用。对可回收垃圾可销售给回收公司,回收公司必须规范化运行,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标准。二是交通不便的山区边远村庄,可根据地形特征,采取填埋、堆肥等就地处理方式。不可回收废塑料、农膜、农药瓶、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有害垃圾,县(市)、乡(镇)要定期收集处理。三是粪尿处理要和户用沼气建设及改厨、改厕相结合,大力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四是把农村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纳入全市医疗废弃物处置体系,由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统一收集、运输、处理,确保农村环境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
五、责任分工
县(市)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责任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积极抓好落实;要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专项资金账户,做到专款专用;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垃圾处理监管;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农户和居民做好垃圾分类,确保用3年时间实现农村垃圾处理各项工作目标。乡(镇)政府负责村垃圾房、垃圾堆肥场建设工作,定期收集各村的有害垃圾和不可降解垃圾,每周至少一次。村委会要加强村(组)保洁人员的监管,负责堆肥池建造,对易腐垃圾进行堆肥处理,督促村(组)保洁人员按时收集分类。
市城管局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督查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纳入村容村貌整治及督察内容;市环保局负责结合农村小康环保计划实施和生态文明村建设,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及对废品收购加工行业的监管;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垃圾收集处理的监管和指导。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深入开展垃圾分类、处理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集中公众智慧,解决垃圾分类和减量难题。(二)搞好示范。各地要注意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积极组织交叉互检和观摩学习,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水平。
(三)严格督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相关制度建设,建立由市领导牵头的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垃圾处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按年度分解垃圾处理任务,列入市、区(县)两级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督查考核内容。对工作措施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一○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