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0〕87号
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城管局制定的《许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许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办法(市城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理运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不含许昌县城)从事生活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运营业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管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生活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置的排放粉尘、气体、废渣、地下水、渗滤液等环境污染物的监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理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区内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理运营业务的企业,接受处理其它垃圾的需经监管部门同意。
第二章 生活垃圾分拣运营监管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拣企业应保持分拣设备正常运行,分拣处理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六条 分拣后的生活垃圾不得夹带石块、混凝土块、陶瓷器皿等大的固体垃圾,否则垃圾焚烧企业有权拒绝接收;可燃垃圾、再生资源垃圾(建筑垃圾、有机垃圾)不得混入可填埋垃圾。
第七条 分拣后的生活垃圾应密闭运往垃圾焚烧处理企业,沿途不得抛洒、遗漏。
第三章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监管
第八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须安装垃圾挤压设备,含水份较大的垃圾和餐厨垃圾须挤压后焚烧。
第九条 居民小区已实行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和垃圾中转站的分类垃圾,直接运往焚烧处理企业。
第十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将生活垃圾贮存于垃圾贮存仓内。垃圾贮存仓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贮存仓内部应处于负压状态,焚烧炉所需的一次风应从垃圾贮存仓抽取。垃圾贮存仓应附设污水收集装置,收集沥滤液和其它污水。
第十一条 卸料平台的地面应干净整洁,保证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正常、有序、安全地出入卸料平台。
第十二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确保月垃圾焚烧量不少于1.2万吨(日均量不少于400吨)。焚烧处理过程中,焚烧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少于2秒,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油、石灰、活性炭等耗材按国家规定添加。
第十三条 飞灰在厂区保持密封状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垃圾焚烧处理企业自行清运炉渣的,应确保炉渣在运输全程密闭,并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做好厂区环卫保洁和绿化,落实防“四害”措施。
第十五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要做好员工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紧急处理等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于每年一月份将本年度的设施、设备检修计划报送至监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检修计划检修。设施、设备检修计划需变更的,须重新报监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需局部或整体关闭垃圾焚烧处理系统的,须书面报经监管部门同意。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突发重大事件或者不可抗力时,可根据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体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系统,须在半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采取应急抢修措施,尽快恢复运行。
第四章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监管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进入垃圾填埋场时须检查和计量。进场垃圾运输车辆数量、垃圾量、渗滤液产生量、材料消耗等记录资料应完整,做好归档。
第十九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应保证垃圾填埋场运行正常,不得接收、处理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第二十条 填埋处理应采用单元、分层作业,按卸车、分层、摊铺、压实、覆盖、再压实的程序处理,达到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应保持渗滤液收集系统正常运行,渗滤液排放应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第二十二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要做好场区及周围水、气、土的监测工作,监测项目及监测方法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发现污染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上报。
第二十三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应做好场区环卫保洁和绿化,落实防“四害”措施。
第二十四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应定期检修装载、挖掘、运输、摊铺、压实、覆盖等作业设备,保持设备完好。
第二十五条 垃圾填埋场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示、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要齐全完好;要保持道路通行良好。
第二十六条 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应定期做好员工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加强防火、防盗和拾荒人员的管理,制定填埋作业规程及填埋气体引起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严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分拣后需填埋处理的垃圾必须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实施,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建设运营必须达到国家Ι级标准。
第五章 环境监测监管
第二十八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制订烟气、污水、恶臭污染物、噪声等的监测计划。垃圾填埋处理企业制定大气、地下水、噪声、渗滤液等的监测计划。
第二十九条 垃圾焚烧、填埋处理企业聘请有资质的机构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监测结果及时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请有资质的机构监测时,垃圾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垃圾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每半年对计量系统的准确性进行校准检查。
第三十一条 垃圾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供生活垃圾填埋量、发电量数据、烟气排放数据、污水排放数据、渗滤液处理量、炉温日变化曲线、垃圾焚烧量、主要耗材的消耗量、炉渣、飞灰外运量、炉渣热灼减率数据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 垃圾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向监管部门提交资料。每周一16∶00时前提交上周日报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提交上月月报表及本月生产运营计划;每年度1月份第20个工作日前提交上年年度报表及本年度的生产运营计划。
第六章 运营监管考核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依据《许昌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填埋运营监管考核评分表》,对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的运营状况实施评分。评分周期为一个自然月,一个评分周期总分为100分。监管部门对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未满足生活垃圾处理质量要求的项目予以扣分。
第三十四条 下列材料可作为监管部门实施扣分的依据:
(一)权威部门、中介单位监测报告和数据;
(二)现场拍摄的照片或录像;
(三)监管人员现场记录;
(四)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与监管部门共同监测结果;
(五)历史记录;
(六)其它足以证明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监管部门与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双方代表对上月监管工作总结通报,监管部门和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对上月应扣垃圾处理费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对一个记分周期的运营情况编制月度运营监管情况报告。定期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每扣1分则扣除该月应付垃圾处理费0.5%的标准,扣减应补贴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七条 监管部门发现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可现场制止,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需及时整改,两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监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的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生活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运营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扣费争议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协调小组主要成员由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和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要做到公正监管,遵守监管工作程序,为被监管企业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监管部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125号令)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业、歇业的;
(二)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四十二条 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125号令)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生活垃圾处理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二)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台帐或未报送处置报表的。
第四十三条 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城市生活垃圾不能处置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生活垃圾运营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许昌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填埋运营监管考核评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