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105-0017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1-05-20 08:13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 文 号 :
  • 关 键 字 :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许政〔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豫政〔2009〕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开招投标市场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全市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尽快废止或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办发〔2004〕56号、豫政〔2009〕48号文件相抵触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促进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进一步完善公告制度

      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许政办〔2008〕91号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为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步伐,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项目,招标公告要由政府代建部门审定后,方可发布。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强化资格预审作用

      调整资格预审内容,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企业信用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以往业绩信誉和有无不良记录等的审查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评标阶段不再对上述内容进行评审。为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资格预审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打分制。为保证充分竞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鼓励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选择高资质的投标人。

      为切实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专家的数量不少于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渠道收集申请资格预审单位的详细情况,真正选择能力强、信用好的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四、进一步改进评标办法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要积极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恰当实行最低价评标法,限制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必须是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且由市重点项目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评标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切实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明评标纪律,做好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改进开标、定标方式

      要按照法定程序全过程监控开标、评标、定标。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应采取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调整系数的方式形成标底,现场公布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依据投标人报价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优先中标资格,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另行选择中标人。评标结果要及时公布,并进行公示。

      六、进一步规范招标人行为

      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管理。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公开招标信息,并按要求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要采用国家统一标准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对超出国家范本增加的废标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显著位置以黑体字标出。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超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不得背离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再行订立其他协议。

      七、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凡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一律无效。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投标协会。由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

      八、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要完善招标投诉处理机制,实行实名举报制度。加快建立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建立许昌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和廉洁准入制度,将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市监察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认真进行监察。在严厉惩处受贿行为的同时严厉惩处行贿行为,依法受理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投诉,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工程合理低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2006〕5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六月二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