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现就我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联合审批通知如下:
一、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报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地面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表》,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河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补建人防工程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河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表》及缴费单据,否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四、人防、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把关,对违规干预、擅自批准和办理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审批信息要公开透明,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认真接受群众监督,最大限度的为建设单位和开发企业提供方便,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人防工程建设协调健康发展。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