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快推进许昌市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许昌市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的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工作,落实优先发展公交政策,提升我市公交管理服务水平,根据《许昌市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明确改造目标
运用市场机制整合行业资源,对全市公交行业的经营性资产实行合并重组,由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同出资,设立资源富集、运行规范的公交集团,建成与现代城市功能相匹配的城市公交体系,努力实现“六化”(即运行规范化、经营公司化、车辆舒适化、线路网络化、调度智能化、服务标准化)的目标。
二、坚持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政府有形之手推动,市场无形之手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在城市公交公司化中的启动、引导、控制、服务作用,利用特许经营政策建立健全公交事业监管体系,制定扶持有力、具体可行、利益调配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充分调动和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城市公交经营,引导民间资本以公交集团为平台合资经营、协同发展。
2.不越位、不缺位原则。政府依法履行对公交事业的监管和服务职责,充分发挥对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国有资本在新成立的公交集团中放弃资产收益权(企业上市应同股同利),拥有特别表决权,行使管理者选择权和重大决策决定权。
3.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公司化改造,对特许经营关系进行规范调整,对现有经营体制进行转换,彻底解决城市公交运营中存在的焦点、难点问题,为城市公交行业可持续发展建立良好体制机制保障。
4.依法推进原则。在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全过程中,做到依法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对公交事业监管、依法处置紧急情况。要依法纠正城市公交运营中存在的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体制,督促公交公司依法解除和承租人的租约。
三、把握改造关键
1.依法成立“许昌市公交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加强特许经营监管,理顺公交经营体制。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特许经营合同(经营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责成有关公交企业认真自查,按期纠正将特许经营权有偿转让的行为。
3.依法解除《车辆租赁合同》。有关公交企业必须依法解除和车辆承租人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解除合同时,需退还收取车辆承租人的运营保证金、车辆抵押金(扣除车辆折旧),协商赔付违约金。
4.妥善安置车辆承租人。对在公司化改造中积极配合,顺利解除《车辆租赁合同》的车辆承租人,可享受下列安置待遇:
(1)公交经营企业将应当退还承租人的运营保证金、车辆抵押金(扣除车辆折旧)和协商一致的违约金一次性支付给承租人;
(2)新成立的公交集团,对顺利解除《车辆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并一次性支付;
(3)公交集团的股东许可承租人将上述资金入股公交集团;
(4)承租人是公交驾驶员的,优先聘用其为公交集团的正式职工;承租人不是公交驾驶员的,可聘用其雇佣的驾驶人员为集团的正式职工。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失业、养老等各项社保待遇。
对于逾期解除《车辆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予支持第2—4项安置待遇。
四、突出工作重点
1.明确国有资本参股方式。以财政用于建设公交场站的划拨用地的征地资金、对注入公交集团的资金、购置高档环保车辆的资金(或形成的固定资产)等作为出资参股;以后根据政府对公交事业的持续扶持,可陆续增资。具体金额待进行测算评估后确定。
2.制定公交行业的投资和补贴政策。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许昌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方案》,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进行持续的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补贴机制。
3.加强城市公交特许经营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许昌市城市公共客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经履行规定程序后与企业签署《许昌市城市公共客运特许经营合同》,合同中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范围、责任、期限。
4.妥善解决城市公交改制遗留问题。在社会稳定工作组增设城市公交改制遗留问题处置专项工作组。由市维稳办主任任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交通运输局各抽调1人组成;具体负责调查研究滁州扬子收购捷通公交的法律问题及扬子巴士股东之间股权、债权纠纷问题,提出解决扬子巴士问题的建议意见,研判公司化改造的后效应,预防和处理可能产生的新问题。
5.做好公交集团筹备工作。在市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增设公交集团筹备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体改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东方公交公司、扬子巴士公司和候选战略投资者各抽调1人组成;具体负责策划、组建公交集团,招募战略投资者,确定公交集团的股权结构、法人治理形式,办理公交集团的注册登记,研究公交集团成立初期的相关重大事宜。
五、细化推进方案
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1年8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完成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的主要任务和成立公交集团的前期准备;重点是解除大部分车辆租赁合同,各方出资人对成立公交集团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阶段(2011年10月至11月),许昌市公交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设机构,招聘职工;市交通运输局按法定程序授予城市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
第三阶段(2011年12月底前),许昌市公交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始正常运营,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化改造工作完成。
六、落实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我市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是全面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关键环节,市直相关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造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围绕既定目标,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全力推进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工作。
(二)营造社会氛围。一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努力争取原租赁承包、挂靠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为顺利推进公司化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要妥善处理新公交集团公司与原经营者和个体车主之间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确保公司化改造顺利推进。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维稳预案,落实应急运力,对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苗头因素,按照预案及时予以处置,确保公司化改造和线路调整期间市区公交正常运营。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专项工作组要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人员及时到岗到位,按照推进计划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要切实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沟通,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方案落到实处。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督查协调,对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的,提请监察部门实施问责。
附件:1.许昌公交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附件1
许昌公交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一、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和经营范围
(一)企业名称:许昌公交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交集团”。
(二)组织形式:《公司法》规范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所有制形式: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
(四)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为城市公共客运,兼营车辆修理、汽车配件销售、车辆保险代理、驾校培训、车体广告、成品油供应、旅游客运、机会投资等。
二、公交集团的职能定位
(一)落实许昌市城市公交发展规划的实施主体。
(二)为市民提供优质客运服务的经营主体。
(三)承接政府扶持公交发展政策的资源平台。
(四)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公交事业的投融资平台。
三、公交集团的资产和债务
(一)资产:为全体出资人的出资,包括货币资金、公交类固定资产和公交、客运类企业的股权。
(二)债务:暂无负债,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和资产状况,适当负债经营,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60%。
四、公交集团的股权结构设置
公交集团成立伊始,以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净资产约合1.4亿元人民币(待最终测算)。以股东的实际出资设置股权结构,其中:
(一)以财政用于建设公交场站的划拨用地的征地资金、对注入公交集团的资金、购置高档环保车辆的资金(或形成的固定资产)等作为出资参股;以后根据政府对公交事业的持续扶持,可陆续增资。具体金额待进行测算评估后确定。
(二)东方、扬子公司的股东对公交集团的出资可分两步,第一步以货币资金入股,参与组建公交集团;第二步以评估后的公交企业的股权增资。也可两步合并为一步。
(三)战略投资者的货币出资不低于4000万元。可另以其持有的客运类企业的股权出资。
(四)车辆承租人以自然人名义出资,出资额不得高于本人在公司化改造中所得车辆抵押金、运营保证金、公司违约赔偿金及集团奖励之和。
五、战略投资者的引进
公交集团成立时,可以根据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
(一)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主要目的:一是引入客运企业成熟的管理经验。二是增加资本实力。满足企业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初步满足对建设公交场站等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协助东方、扬子公司解除与车辆承租人的《车辆租赁合同》,弥补现金流的不足。
(二)战略投资者的出资:战略投资者须以货币方式出资,金额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
六、公交集团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交集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一)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出资人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相应责任,同股同权。政府出资机构作为股东放弃资产收益权(企业上市应同股同利),保留管理者选择权和重大决策决定权。
(二)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全体董事组成。设董事会成员5名。其中,政府出资机构和东方、扬子公司的股东各推荐董事1名,战略投资者推荐董事2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为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政府董事拥有特别表决权,即对主要管理者候选人和重大决策的一票否决权。“主要管理者候选人”是指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候选人,“重大决策”是指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决策。政府董事的此项权利纳入《公司章程》。
(三)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设监事会成员3名,由政府出资机构推荐1名、公交集团职代会推荐2名。(四)总经理:总经理及其他经理人是公司决策的执行团队。
集团面向许昌市交通运输行业的优秀经理人公开选聘总经理,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3名,财务负责人1名。
七、公交集团的内设机构
根据“精干高效,利于管控”的原则,建立公交集团的内设机构。共设“一处、两室、七部”,包括董事会秘书处、总经理办公室、审计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投融资部、保卫部、安全监督部、车辆维修部。
公交集团成立后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八、公交集团的职工
公交集团的职工由管理人员和公交驾驶人员、辅助人员组成,约1000人。集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职工,招聘时优先聘请东方、扬子公司原车辆承租人中的公交驾驶人员及承租人雇佣的公交驾驶人员。集团依据《劳动合同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并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保。
九、公交集团的党群组织
公交集团适时建立党委、工会和妇联等组织,工作机构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群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设置。集团设党群工作部,是党群组织的集中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