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网建设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110-0001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1-10-19 10:20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网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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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网建设的通知

    许政[201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电网基础设施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供应的迫切需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电网建设是构建我市安全可靠能源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十一五”期间,我市大力推进电网建设,地区电网等级实现了由220千伏至500千伏的升级,区域主干网架进一步完善,电网吞吐能力进一步扩大,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十二五”期间,随着国家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将大幅增加,对电网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坚持电力发展先行的原则,积极创造良好的电网建设环境,大力支持电网的建设和改造工作。

    二、坚持规划引领

    (一)做好电网整体规划。将许昌电网规划纳入许昌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编制时,应征求供电部门的意见,供电部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各级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在各级规划中充分考虑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布设,充分体现许昌电网规划和其它规划的有机衔接。

    (二)完善电力设施各类手续。要做好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等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对已完成城乡规划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提前将调整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审批,为电网建设用地创造条件;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需建设的变电站,有关部门可先行对项目出具支持性意见。

    (三)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用地实行严格保护,并明确规定保护区域。规划站址和线路走廊用地确需调整的,需征求供电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调整。因调整用地造成电网项目超预算的,视项目进展程度由主张方承当超额部分。严禁在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对已修建的违章建筑,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拆除。

    (四)科学规划供电方案。新建大型居住区、成片改造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在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有关单位应与供电部门积极沟通,由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规划方案,以便有关部门做好电网建设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及时安排电网建设项目。城市配电网在规划采用电缆敷设的地区,应依据电网规划,随道路同步完成地下电力通道的建设,供电部门应参与相关施工设计和工程验收工作。

    三、推进项目建设

    (一)积极支持电网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电网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将重大电网项目纳入全市重点项目,加快推进。有关部门在核准或者审批电网建设项目时,应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主动为电网建设项目搞好服务。加大电网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统筹安排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等资金,用于城市公用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市区新建10千伏配电线路,按城市规划确需入地的,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原则上由供电部门承担常规架空工程投资部分,差额部分由主张方承担;现有架空电力线路确需入地时,应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建立项目费用分担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供电部门应积极向上争取电网建设与改造资金,不断完善许昌电网。

    (二)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助加快电网建设项目核准;环保部门负责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加快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证》。林业、水利、文物、交通、通信和消防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三)落实各项规费优惠政策。电网项目是重要基础设施,相关规费按照重点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排水等设施,供电部门应按原标准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补偿标准按成本执行。架空输电线路跨越等级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影响的,各相关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规收费。

    四、做好征拆工作

    (一)节约项目用地。供电部门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合理确定用地规划,节约使用土地。电网建设项目不带征土地,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征地,但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础占地应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二)依法依规进行征地拆迁。电网工程建设需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通路、通水和场地平整工作,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土地征收和拆迁,为电网项目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及时解决项目施工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明确补偿标准范围。电力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征地补偿费按省政府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征地范围内地上附属物拆迁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供电部门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五、强化各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电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许昌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工业、林业、公安消防、文物、水利、供电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要实行电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及时推动督促工作落实,统筹协调解决我市电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输电线路走廊下违法建筑、违法植树和违章取土等电力执法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治安问题,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违章建筑、线下树障,依法组织拆除或砍伐,为电网安全运行提供保障。供电部门要加强企业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建设,进一步增强电力设施安全防范能力,保证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动员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电网项目建设,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电网建设、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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