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1]9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区广场游园举办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111-00016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1-11-10 11:10
  • 名 称 :许政办[2011]9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区广场游园举办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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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11]9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区广场游园举办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市区广场游园举办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市区广场游园举办活动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为维护广场、游园游憩秩序,保护广场、游园绿化和公共设施,规范广场游园内具办的各类活动,发挥广场、游园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场、游园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过绿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免费开放,供市民休息、娱乐、观赏、健身和举办公益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

    第三条禁止在市区广场游园举办各类具有经济利益性质的商业促销、展销等商业活动。

    第四条在不影响广场游园功能的情况下,经广场游园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安排公益性宣传活动,不得以公益宣传为名,举办车展、房展等商业促销活动。

    第五条公益性宣传活动包括:

    (一)国家明文规定要求举办的各类公益性宣传活动,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22世界水日等;

    (二)全省统一组织的各类公益性宣传活动;(三)市政府确定举办的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六条举办广场游园活动审批程序:符合第五条规定,在市区广场游园开展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完善审批手续后方可安排活动。

    (一)举办单位向广场游园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重点审查公益活动中是否搀杂有商业促销活动,核准使用时段;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广场游园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使用单位将审批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七条举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使用时段开展活动,要加强现场管理,注重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对损坏的绿化设施、市政设施要及时修复。

    第八条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且报告和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责任人追偿。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游园广场内各类活动的监管。

    第十条对活动审批中把关不严,在公益活动中出现商业促销活动的单位,依据《许昌市重大事项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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