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市区广场游园举办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市区广场游园举办活动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为维护广场、游园游憩秩序,保护广场、游园绿化和公共设施,规范广场游园内具办的各类活动,发挥广场、游园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场、游园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过绿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免费开放,供市民休息、娱乐、观赏、健身和举办公益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
第三条禁止在市区广场游园举办各类具有经济利益性质的商业促销、展销等商业活动。
第四条在不影响广场游园功能的情况下,经广场游园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安排公益性宣传活动,不得以公益宣传为名,举办车展、房展等商业促销活动。
第五条公益性宣传活动包括:
(一)国家明文规定要求举办的各类公益性宣传活动,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22世界水日等;
(二)全省统一组织的各类公益性宣传活动;(三)市政府确定举办的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六条举办广场游园活动审批程序:符合第五条规定,在市区广场游园开展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完善审批手续后方可安排活动。
(一)举办单位向广场游园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重点审查公益活动中是否搀杂有商业促销活动,核准使用时段;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广场游园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使用单位将审批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七条举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使用时段开展活动,要加强现场管理,注重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对损坏的绿化设施、市政设施要及时修复。
第八条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且报告和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责任人追偿。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游园广场内各类活动的监管。
第十条对活动审批中把关不严,在公益活动中出现商业促销活动的单位,依据《许昌市重大事项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