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1]8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办)项目(企业)异地落户产业集聚区利益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111-00021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1-11-17 10:45
  • 名 称 :许政[2011]8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办)项目(企业)异地落户产业集聚区利益分配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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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1]8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办)项目(企业)异地落户产业集聚区利益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调动各乡(镇、办)发展工业的积极性,推进项目(企业)按产业定位在产业集聚区内落户,实现“四集一转”及项目共建共享共赢,促进全市产业集聚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市乡(镇、办)辖区内现有企业搬迁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产业项目,以及通过乡(镇、办)招商引资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产业项目。

    二、财税分成

    (一)乡(镇、办)现有企业搬迁异地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以企业搬迁之前前三年缴纳的税收及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数部分属原隶属财政;企业在基数以上新增税收及附加地方留成部分乡(镇、办)和产业集聚区按2:8比例分成,即乡(镇、办)分成20%,产业集聚区分成80%。

    (二)乡(镇、办)招商引资异地落户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项目正常达产后的前三年,企业缴纳的税收及附加地方留成部分乡(镇、办)和产业集聚区按6:4比例进行分成,即乡(镇、办)分成60%,产业集聚区分成40%;从第四年起,以企业前三年缴纳的税收及附加地方留成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数部分的60%属招商引资乡(镇、办),基数部分的40%属产业集聚区;基数以上税收及附加地方留成部分乡(镇、办)和产业集聚区按1:9比例进行分成,即乡(镇、办)分成10%,产业集聚区分成90%。

    三、数据统计

    (一)省、市对产业集聚区考核

    乡(镇、办)现有企业搬迁和招商引资项目异地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形成的营业收入、税收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额等指标全部计入产业集聚区。

    (二)县(市、区)对乡(镇、办)和产业集聚区考核

    1.营业收入指标统计

    乡(镇、办)现有企业搬迁异地入驻产业集聚区的营业收入指标统计:以企业搬迁之前前三年营业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基数部分计入原乡(镇、办);企业在基数以上营业收入部分乡(镇、办)和产业集聚区按2:8比例分别统计,即乡(镇、办)统计计入20%,产业集聚区统计计入80%;

    乡(镇、办)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产业集聚区的营业收入指标统计:项目正常达产后的前三年,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乡(镇、办)和产业集聚区按6:4比例分别统计,即乡(镇、办)统计计入60%,产业集聚区统计计入40%;从第四年起,以企业前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数部分60%计入招商引资乡(镇、办),基数部分40%计入产业集聚区;基数以上营业收入乡(镇、办)和产业集聚区按1:9比例分别统计,即乡(镇、办)统计计入10%,产业集聚区统计计入90%。

    2.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统计

    乡(镇、办)现有企业搬迁异地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统计: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乡(镇、办)和产业集聚区按5:5比例分别统计,即乡(镇、办)统计计入50%,产业集聚区统计计入50%;企业新增投资部分乡(镇、办)和产业集聚区按2:8比例分别统计,即乡(镇、办)统计计入20%,产业集聚区统计计入80%;

    乡(镇、办)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产业集聚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统计: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按5:5比例分别统计,即乡(镇、办)统计计入50%,产业集聚区统计计入50%;企业新增投资部分乡(镇、办)和产业集聚区乡(镇、办)和产业集聚区按1:9比例分别统计,即乡(镇、办)统计计入10%,产业集聚区统计计入90%。

    3.招商引资指标统计

    乡(镇、办)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产业集聚区的招商引资指标统计全部计入招商引资乡(镇、办)。

    4.税收收入指标统计

    根据财税分成所得分别统计计入乡(镇、办)和产业集聚区。

    四、责任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总体协调工作;市统计局负责营业收入和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指标统计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税分成相关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税收收入统计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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