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许昌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扩大垃圾焚烧量,确保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许昌市区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许昌市城管局负责对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要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许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0〕87号)加强监管。
第四条垃圾焚烧发电的补贴基数为,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月垃圾焚烧量1.2万吨(年垃圾焚烧量不低于14.4万吨),每吨垃圾焚烧发电补贴金额为40元。
第五条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月垃圾焚烧量不足1.2万吨(含1.2万吨)的,垃圾焚烧处理补贴标准为40元/吨。月焚烧垃圾超过1.2万吨的,超出部分每吨补贴50元/吨。
第六条垃圾焚烧发电补贴每月结算一次。市城管局负责每月底前统计汇总焚烧垃圾量,市财政局依据垃圾焚烧量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进行补贴。
第七条垃圾焚烧发电的补贴基数随城市生活垃圾量的增加适时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