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制定的《许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许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许发〔2011〕3号),加快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1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的通知》(许政办〔2011〕7号)精神,设立许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市智能电网、风电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动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暂定为每年5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遵循“引导重点项目建设、形成产业领域突破、培育优势企业成长”的原则,侧重于引导我市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建设,培育高成长性企业迅速壮大。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配合。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并公开发布当年项目申报重点领域信息,会同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下达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项目资金补助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拔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项目评审和项目实施监督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确立的智能电网、风电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动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适当向企业成长性高、产业拉动作用强、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的项目倾斜,主要范围为:
(一)我市重点战略新兴产业范围内的重大产业化示范项目;
(二)我市重点战略新兴产业范围内的重大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三)我市重点战略新兴产业范围内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许昌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二)已建立独立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有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三)产业化项目自筹资本金须达到总投资的35%以上,研发类项目自筹资本金须达到总投资的50%以上;
(四)项目实施期一般为两年以内(即从申报之日起,项目最迟于次年年底建成投产),且产业化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研发类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
第九条 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技术水平、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完成时限及预期新增效益等。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材料:
1.项目的备案或核准的批准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其它所需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为:
(一)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当年项目申报重点领域信息,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等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具体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出具意见,正式行文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经综合平衡,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扶持资金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予以拨付。
项目立项后,下达50%项目补助资金。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下达剩余50%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等。土地购置费和厂房建设费用不得在扶持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如实上报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也要做好推荐项目的跟踪监督工作,及时反馈项目存在问题,保证项目正常进展。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内容为,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实际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全额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且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