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205-00047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2-05-11 10:35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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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许政[20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推动全市经济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证券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融资形式,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前瞻性选择。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有利于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规模快速扩张、跨越式发展;有利于企业实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企业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有利于拉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实现财税增收、就业增加,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整体竞争力。当前,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企业上市正面临大好机遇。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创新观念、加强领导、上下联动、多策并举,强力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企业自愿、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总体思路,积极利用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公司治理、调整经济结构等功能,建立健全促进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强力推进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促进我市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力争5家以上企业境内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成功,5—10家企业股权在境内外三板挂牌交易,7家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融资总额超过80亿元。

    三、加强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

    (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选定

    1.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必须是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近2年税后利润合计2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主业突出,在国内具有领先优势或核心技术在本领域具有领先与发展优势;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企业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和计划安排。

    2.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选定。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金融办负责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数量控制在30家左右。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特殊情况(企业已进入上市程序或企业丧失上市可能)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对入选的企业各级政府予以重点支持、重点培育,并享受我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

    (二)夯实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基础工作。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要制订好上市工作的初步计划,并确定专人负责上市工作;选择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快股改进程;妥善解决财务、税收、环保、知识产权、资产权证、劳动保障、历史沿革、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内控制度,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营销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扩大企业规模,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三)规范股份公司的设立。企业改制应在券商等中介机构的指导下进行,要合理设置股东结构和股权比例,注重引进战略投资人,优化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建立具有战略联盟和合作关系的开放型股权结构。采取分拆设立的公司,在将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时,与其对应的土地、房产、商标及其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应当同时进入股份公司,并且通过整合主营业务形成完整的产、供、销体系。

    (四)积极引进私募股权融资。鼓励各上市后备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境内外私募(PE)、创投(VC)机构资金参与股权投资。优化和完善企业股权结构,提高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五)拓宽企业多渠道上市的路子。充分利用国内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即将开通的三板等上市主渠道,努力争取更多的优质企业实现国内上市。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借壳上市和境外上市。

    四、加大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在辖区内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将上市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盘子,争取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配备用地计划指标;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优先安排招拍挂工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纳入地方国库。本级财政对企业上市有关费用予以适当补贴。

    (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房屋权属清楚,但因历史原因造成建房手续不全的的,在办理房产证时,根据企业上市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规划部门依程序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建筑质量监管部门出具质量认证书,申请单位出具土地使用权证和具结保证书,经公告无异议后,住建部门予以确权发证。

    (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证时,土地评估费、勘探测绘费、房产评估费按规定标准的40%收取,房产登记费、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

    (四)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涉及产权(使用权)证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包括企业正常更名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更名),有关部门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只收取证书(变更)工本费,免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等费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证变更登记时,原公司土地、房屋已进行权属调查、勘丈测绘、评估等程序且产权(使用权)证手续齐全,不再进行权属调查、勘丈测绘、评估等程序。科技部门要帮助属国家、省高科技企业的上市后备企业做好更名后享受政策的衔接工作。

    (五)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后承续原企业拥有的车辆行车证、许可证、特许经营证、自主知识产权证、资质证等的,办理变更手续时只收取证书(变更)工本费,免收过户费用;办理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过户手续时,不得向企业收取过户手续费或开口费。

    (六)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为上市进行资产重组(包括采用收购、出让资产和业务方式重组同一控制人或实际同一控制人资产的)时,所发生的房屋契税、土地契税、土地增值税、资产出售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为上市进行公司架构重组时,所发生的资本收益(包括股权转让、海外上市中反向收购同一控制人或实际同一控制人股权、资产清算所得)应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七)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按国家规定计入当年经营成本。

    (八)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为反映前两年盈利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九)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个人所得税;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其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以本企业近三年平均上缴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加大企业上市的奖励力度

    (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券商指导下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辅导并通过验收、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首发申请的,由同级财政分阶段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奖励;对成功实现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借壳上市成功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境内外三板上市成功的企业,以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等形式实现再融资5亿元以上的上市企业,同级财政均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奖励。

    (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由市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在上市中起主要作用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在评优表先时优先考虑、推荐。

    (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实现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三板上市成功或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成功的,市政府对上市企业所在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六、完善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上市的领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制定全市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协调处理企业申报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加大企业上市工作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企业上市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中介机构库,组织开展企业上市培训和上市推介活动,聘请专家顾问以及开展上市宣传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服务体系,形成市县联动的工作局面。

    (二)建立企业上市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及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上市后备企业(包括省定、市定上市后备企业),要按照中介机构进场、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券商内核、辅导验收、首发申报、材料受理、预审、初审、上会、上市等重要环节于每月末向市金融办报送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开辟企业上市审批事项“绿色通道”,实行企业上市“一条龙”服务。各级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要建立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金融、发展改革、财政(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安监、科技、税务、工商等部门,对企业上市中需申请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要及时予以办理。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多部门的审批问题,实行联合办公。要简化办事程序,实行特事特办,提高办事效率。市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流程和具体工作标准。

    (四)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各级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交流、调研、咨询服务,帮助后备上市企业做好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要通过交流会、座谈会等形式为企业提供与知名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VC、PE、资本运营专家、投融资专家集中接触、面对面交流沟通的渠道;要加强与境内外证券市场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联系协调推进机制;要及时深入企业了解上市进程,加强各类投资机构与后备上市企业的资本对接,促进后备上市企业迅速成长壮大。

    (五)加强对上市企业的合作监管。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配合河南证监局做好对已上市企业的监管指导。帮助上市企业作好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上市企业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帮助上市企业做好增发、配股、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等再融资工作,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六)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合作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加大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活动合作管理力度,对进入我市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制,记录其市场业绩、信誉和服务水平等情况,严格筛选出资信良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向社会和上市后备企业宣传、推荐;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通过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等形式,提醒企业审慎与其开展相关合作。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证券市场的若干意见》(许政〔2005〕61号)同时废止。

    附件:许昌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税费奖励操作程序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

    许昌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税费奖励操作程序

    一、申报批准程序

    (一)企业编制税费奖励申请(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缴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二)本级政府上市管理机构审核企业申请并提出意见。

    (三)本级财政局按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出意见。

    (四)本级政府审批。

    (五)本级财政局根据本级政府批件,按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二、时限要求

    (一)补缴前两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企业应在获得缴税凭证1个月内提出申请;本级上市管理机构接到企业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本级财政局接到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本级政府审批;本级财政局接到当地政府审批件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节假日顺延)。

    (二)上市后备企业并购重组发生的房屋契税、土地契税、土地增值税、资产出售营业税、资本收益所得税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奖励应在企业上市成功后一个月内申报,其他时间要求同上。

    (三)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份所得税地方留成奖励应在企业上市成功后一个月内申报,其他时间要求同上。

    (四)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超前三年平均数的奖励,企业应在次年6月底以前提出申请,其余规定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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