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205-00048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2-05-18 11:36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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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1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制定的《关于加快普及学前教育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普及学前教育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许昌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意见的通知》(许政〔2011〕68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许政办〔2011〕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许政〔2010〕74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许政办〔2011〕76号)要求,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主要是:

    (一)加快普及学前教育。2012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8.4%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8.5%以上;2013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2.8%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2%以上;2015年,全市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城镇地区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市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7%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6%以上。

    (二)加快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城乡幼儿园须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要求规划建设。2013年,全市7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2015年,8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按规定配备幼儿园教职工,通过公开招考、转岗培训等方式补充公办教师,特别是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要增加公办教师的比例,并在未来三年内逐步提高。做好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工作,2013年前,各县(市、区)要对本地幼儿教师轮训一遍。依法落实非公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四)培育一批骨干幼儿园。《许昌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要求新建和改扩建的123所城市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要按照市级示范幼儿园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具备托管城市居民小区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的能力,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二、做好已竣工幼儿园开园准备工作

    (一)完善配套设施设备。竣工未投入使用的公办幼儿园,要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育教育工作要求,尽快配足配齐幼儿园保教设施,确保2012年秋季开学后正式投入使用;竣工投入使用的幼儿园,要继续完善配套设施设备。2012年秋季开园后,所有投入使用的幼儿园硬件设施要全部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要求。

    (二)配足配齐教职工。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将公办幼儿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制定幼儿教师招考和小学教师转岗培训计划。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纳入年度教师补充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教师经过培训后可转岗到幼儿园任职。实行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应达到国家颁布的专业标准。对在岗且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予以分流。

    (三)做好注册登记工作。新设立的幼儿园,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注册,取得办园许可证。达不到基本办园标准的公办幼儿园,要尽快完善设施设备,配备合格教师,确保达到办园标准。

    (四)推进办园模式改革。在城区推行以优质名园为龙头,采取设立分园、兼并整合、股份合作、整体托管等多种方式,实施集团化办园。在农村探索“镇村一体化”办园实践,以公办乡镇中心园为龙头,形成一个公办中心幼儿园、下设若干分园或教学点,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评估办园质量的运行模式。

    利用财政资金改建或农村小学附设的幼儿园,可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有一定办园经验、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办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加强成本核算和财务审计,面向农村儿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财政资金建成的幼儿园固定资产,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各县(市、区)要制定委托办园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做好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的落实工作

    (一)明确幼儿园建设任务。各县(市、区)要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许政〔2010〕74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许政办〔2011〕76号)确定的目标任务,迅速落实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制定项目推进台帐,明确项目地点、资金保障、责任主体及推进的时间节点,确保新建、改扩建项目落实。

    (二)推动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新建、改建和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须符合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规定的设计要求和建设规范,确保建设一所,合格一所。新举办的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安全、节约、实用”的原则进行建设,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建设超标准豪华幼儿园。

    (三)强化幼儿园建设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各自制定的《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2011—2015年)》,认真落实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和农村小学、教学点增设附属幼儿园的申报项目。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管理体系,完善培训制度,对幼儿教师、园长进行定期培训。2013年前完成对所有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培训。

    四、大力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一)推行“政府主导、民办公助、自主发展”的学前教育发展模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标准、高水平的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二)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推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特色化、集团化发展。凡符合准入标准、验收后达到相应等级、按公办园标准进行收费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定的扶持。教育部门可以从优质公办幼儿园中选派骨干教师对民办园给予多种形式的业务指导。

    五、规范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一)切实保障幼儿安全有序入园。各县(市、区)要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园”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的服务范围,确保适龄幼儿公平、顺利入园,接受基本的学前教育。探索民办幼儿园“划片招生、就近入园”的办法和实践,引导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和保育质量,避免恶性竞争,消除安全隐患。在“人民满意幼儿园”创建活动中,对不服从划片招生管理、恶意竞争生源的,予以一票否决。

    (二)全面加强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科学设置幼儿园课程,积极倡导开展以游戏为主的主题教育。严格规范办园行为,杜绝保姆化、小学化、学科化和成人化现象,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实验和活动。开展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深化园本教研。推行幼儿园园务公开制度;加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查力度。

    (三)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县(市、区)要对存在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整改后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基本标准的,要依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许政〔2010〕74号)要求,坚决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四)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教育和发改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充分考虑群众价格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对社会力量无偿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同级发改部门备案后执行。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建园费、入园押金、被褥押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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