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2]5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207-00018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2-07-10 10:40
  • 名 称 :许政办[2012]5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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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12]5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2年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交给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91件,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228件。为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主动做好办理工作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客观需要。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研究、安排部署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办理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专门人员具体承办。所有建议和提案的复文要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对于重点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办理,答复前要充分征求提案人的意见,并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二、加强沟通协调,真正形成办理合力

    在办理工作中,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协调。一是主动加强与代表及提案人的联系沟通。准确掌握代表与提案人的意图,听取和采纳他们的意见,推动“提”与“办”双方的良性互动。大力提倡通过邀请代表和提案人参加调研和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加强沟通协商,更好地发挥代表和提案人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的作用。对一些复杂难办、涉及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代表和提案人联系沟通,必要时单位领导和经办同志要直接上门沟通,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和提案人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支持。二是加强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的沟通。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协办单位也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能简单应付了事,更不能推诿扯皮。对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协办单位要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的意见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落款应署本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办理意见要抄送市政府督查室(一式5份)。三是切实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的汇报衔接,及时接受指导帮助,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重在解决问题,切实保证办理质量

    解决问题是衡量建议、提案办理质量的重要标准。要进一步明确办理的指导思想,坚决杜绝“重答复、轻落实”,甚至“只答复、不落实”的现象。对一些符合政策规定、具备解决条件的,一定要及时认真解决好;对一些解决有难度、但通过努力有希望完成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想方设法去解决;对一些政策不允许、条件不成熟、确实难以解决的,要认真负责地向代表和提案人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支持。

    各承办单位要注重抓好办理工作“回头看”,加强跟踪落实,确保已办建议、提案承诺事项和相关措施落到实处,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向相关代表和提案人反馈,做到既重时限、重答复、重办结,更重沟通、重落实、重实效,努力让代表、委员们真正满意。

    四、认真做好答复,争取代表委员满意

    对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综合协办单位的意见,统一答复代表、委员。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要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政协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3名提案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答复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办理。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准确标出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注;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注;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逐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注。复文须附市政府办公室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所有建议、提案须在2012年8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市人大选工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或者市政协提案委建议重新研究办理的,原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于1个月内办结。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调督办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期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建议、提案办结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并于9月20日前将办理情况报告(一式5份)和电子文档报送市政府督查室(联系电话:2965839)。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主要经验和做法、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与代表和委员沟通联系情况、所提问题解决或采纳情况及典型案例等。

    附件:1. 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文格式.doc

    2. 承办单位答复政协提案的办文格式.doc

    3.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doc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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