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2]3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207-00022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2-07-23 17:53
  • 名 称 :许政[2012]3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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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2]3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置改革政策的宣传教育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建立了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这次改革是我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努力形成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共识。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作用,深入街道、社区、厂矿、学校、村镇和军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讲,切实把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和部队官兵的思想统一到改革精神上来。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帮助退役士兵和家长全面理解、准确把握相关改革政策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退役士兵的关心关爱,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拥军爱国热情。要切实做好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及时回答和解决退役士兵在安置上的政策疑惑和现实困难,继续深入开展以“发扬光荣传统、珍惜光荣称号、再创光荣业绩、争做光荣公民”为主题的“四光荣”教育活动和“双拥”活动,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自觉珍惜和维护军人荣誉,顾大局、守纪律、讲稳定,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进一步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激发全社会的拥军热情和各行业、系统、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积极性,营造关心、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坚持多策并举,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

    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贷款、税收、教育、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许昌军分区关于印发许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许政〔2011〕93号)的要求,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努力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大面向退役士兵的就业服务力度,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拓宽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凭当地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办理复职复工手续,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三、突出安置重点,确保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上岗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确保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就业上岗。

    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拟定安置计划。中央和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的接收安置计划由省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计划范围的,由所在地政府下达。各地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置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经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各地政府负责接收安置。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挖掘安置潜力和岗位资源,切实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要突出重点,重点安置好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及烈士子女士兵。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公务员招考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在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的,应当首先用于接收安置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用。合同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定投递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投递至用人单位,否则,造成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等问题的,属于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承担责任,属于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的工作,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各县(市、区)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安置改革稳步推进和政策调整平稳过渡

    要切实做好改革前后安置工作的衔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执行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新政策,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各地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列支各项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对自愿选择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且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各地要继续鼓励引导自谋职业,将所需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及时足额保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要求,以及省政府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有关部署和规定,做好安置政策的检查工作,妥善解决安置遗留问题。

    五、高度重视,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地、本部门(单位)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快安置进度。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等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各级发展改革、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广电、公安、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当地的安置工作。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不能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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