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加强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2〕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奖励)。市政府行政奖励的事项,必须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以分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组成,负责对市政府行政奖励项目、范围、条件、名额、待遇等进行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行政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市政府工作部门。
二、奖励项目
第五条按照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先进性的要求,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设立市政府行政奖励项目。设立原则是:
(一)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有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全国、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市政府行政奖励的事项。
(三)国家、省设立的奖励表彰项目,要求各省辖市对应设立的。
(四)其他需要市政府行政奖励的项目。相同或相近奖励项目不重复设立。
第六条市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即时性项目。常设项目指:经市政府批准,有一定评选周期的奖励表彰。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3至5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或取消。即时性项目指:经市政府批准,对在全市重要的阶段性工作或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一次性奖励表彰。
三、审批程序
第七条市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实行奖励计划申报管理制度,未经申报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奖励计划申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单位于上年度10月底前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年度行政奖励计划,申报的内容包括:奖励表彰的理由依据、表彰周期、奖励种类、评选范围、评选名额、经费数额及拟使用情况等。
(二)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被确定为常设项目的,逢评选周期,主办单位应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前1个月书面报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开展。
(三)属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即时性奖励表彰的,由主办单位提前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2〕76号)规定,申请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的项目,应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经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经市政府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由主办单位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和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的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申请市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应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经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在部门发文中设定市政府行政奖励事项。
第十一条需由市政府作出表彰决定的,由主办单位代拟表彰决定稿,送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按照有关规定,拟表彰集体和人个,应事先征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组织、纪检等部门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可不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审批表中“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政府填写,加盖“许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专用章”。审批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规定格式。
四、条件和数量
第十四条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公平性。
第十五条行政奖励表彰对象的评选,要以政治表现、政绩成效、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在有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对于成绩特别优异,做出突出贡献,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记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对于成绩突出,做出较大贡献,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嘉奖。
第十六条市政府行政奖励的名额数量,按以下原则分别确定:
(一)对集体奖励表彰的数量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3%,每次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个。
(二)对个人的奖励表彰数量比例分别为:记功人员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5‰;通报嘉奖的人员比例视情况从严掌握。每次行政奖励表彰人员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00人以内,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进行奖励表彰,确需奖励表彰的,需经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对特殊情况的奖励表彰按照审批权限确定。
五、待遇和经费
第十七条市政府行政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获奖的集体颁发奖牌和奖励证书。对记功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和一次性奖金(奖品);对通报嘉奖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奖牌、奖章和奖励证书按统一规格、标准制作。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奖励标准和获得行政奖励人员的待遇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决定行政奖励标准和获得行政奖励人员的待遇。
第十九条为保证行政奖励表彰顺利实施,按照节约经费的原则,市政府设立专项行政奖励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奖励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奖励计划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奖励经费使用通知书核拨到奖励主办单位。市财政局不直接受理各部门的奖励经费申请。
六、附则
第二十条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评比表彰项目的通知》(许政办〔2005〕41号)规定,除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评比表彰项目外,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在全市或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凡需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的,由主办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于上年度10月底前写出奖励表彰申请,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政府分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