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2]8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211-0002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2-11-19 16:52
  • 名 称 :许政办[2012]8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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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12]8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城乡规划局制定的《许昌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许昌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管理办法

    (许昌市城乡规划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行为,强化规划设计人员责任,提高城乡规划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许昌市行政区域内(含许昌市区、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鄢陵县、许昌县)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乡规划编制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各类开发区和园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编制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与城乡规划编制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六条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乡规划编制为主业的单位,均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在取得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

    第三章项目报备与成果申报资质审查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市场的管理实行规划编制业务项目报备与成果申报资质审查制度。两个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共同进行项目报备与成果申报资质审查。

    第八条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签订规划编制委托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由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向许昌市城乡规划局进行业务项目报备。不在本市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签订规划编制委托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由委托单位向许昌市城乡规划局进行业务项目报备。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单项规划编制成果时须填写资质审查书,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校验后退回,下同);

    2.规划编制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出让类)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划拨类)及复印件;

    4.城乡规划委托编制合同;

    5.规划编制单位单项规划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委托责任);

    6.项目负责人(一般由注册城市规划师担任)或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注册证及复印件;

    7.规划编制单位最近两年同类规划业绩、奖罚情况说明。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许承接业务,还须遵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省外规划编制单位在豫承接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设计任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规划编制单位一个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城市规划师在我市不得同时负责3个及以上项目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认真遵守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规划编制成果的审查程序与要求。审查部门应及时将审查意见通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编制单位提出书面改正要求: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

    2.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性指标,造成不良影响的;

    3.规划编制成果粗制滥造,内容深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图纸不完善、图面质量差、主要内容错漏缺3处以上的;

    4.没有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报备的;

    5.规划编制成果签字手续不完备、签盖印章不规范的;

    6.迎合、迁就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在技术经济指标上弄虚作假的;

    7.不能按照规划成果的审查意见和规定的时间要求修改规划,次数超过2次的;

    8.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市城乡规划局报告规划编制业务的项目报备、成果申报资质审查及规划成果审查情况。

    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局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实行“黄、红、黑名单”制度,并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上予以曝光。累计2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列为“黄”名单,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单位限期整改;累计3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列为“红”名单,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单位限期整改,并向市城乡规划局提交书面检查;累计4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列为“黑”名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单位限期整改,向市城乡规划局提交书面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

    第十五条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规范,采取弄虚作假、欺诈、贿赂、回扣、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揽规划编制业务,向个人及无证单位提供图章、收取盖章费等扰乱城乡规划编制市场的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将其直接列入“黑”名单。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对列入“红”“黑”名单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将及时告知其注册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资质许可机关。

    第十七条市城乡规划局每年组织一次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结果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和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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