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2]5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和许昌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212-00023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2-12-25 09:26
  • 名 称 :许政[2012]5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和许昌市企业环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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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2]5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和许昌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和《许昌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2月20日

    许昌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提升环保工作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第七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保工作绩效考核,是指以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环保目标责任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过程和效果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判定考核等级,并对考核结果实行科学、合理运用的全过程。

    第三条环保工作绩效考核的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及市直承担环保责任目标的单位。

    第四条环保工作绩效考核的组织形式和主要职责。

    组织形式: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环保工作绩效考核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1.制定政府环保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2.制定环保工作绩效考核细则;3.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工作;4.决定考核结果及其运用范围;5.研究和协调解决环保工作绩效考核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环保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1.辖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3.环境风险防范管理情况;4.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5.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投入情况;6.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综合决策制度落实与创新情况;7.环保法律法规、环境政策和环保规划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环保工作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1.制定考核细则。受联席会议委托,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制定政府环保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细则,并报市政府环保工作绩效考核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2.考核原则和时间。环保工作绩效考核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3.考核的组织。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根据考核细则,对各考核对象所承担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综合考评打分;4.考核结果的认定及通报。各考核对象的年度环保工作绩效综合得分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报市政府环保工作绩效管理联席会议审定,考核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七条环保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1.组织部门列入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2.市政府目标办公室列入年度考核评估全市经济社会环境总体发展目标,提升权重,作为对被考核单位实施年度奖惩管理、绩效评定的一项重要指标;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4.监察部门作为问责的依据。对未完成年度环保目标和减排目标的,或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启动问责程序;对考核中发现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或突出的环境违法问题长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由市政府有关领导进行约谈,或按照问责规定,由市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相关部门的环保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许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企业环境守法意识,加强企业环境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许政〔2012〕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指标,对其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定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条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宣传动员,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强化部门协调,有步骤地推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

    2.程序严密、公正透明原则。制定并严格执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程序,力求评价过程公开、评价方法科学、评价结果公正。3.动态管理、持续改进原则。及时跟踪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评价情况的反应,建立配套的奖惩措施,引导企业不断改善环境行为。

    第四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划分为五个等级,即: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为了便于了解和辨识,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分别进行标示。

    绿色:企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通过ISO14001认证或者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蓝色:企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没有环境违法行为。

    黄色:企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红色:企业做了控制污染的努力,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发生一般或较大环境事件。

    黑色:企业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或多次超标,对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有较大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第五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严重超标和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的,贮存和使用辐射源的,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以及产生危废的,群众反映环境问题强烈的,国家、省、市重点污染源,上市企业及上市后备企业,对环境有影响的三产服务业等企业和单位。

    第六条鼓励所有企业申报参与环境行为信用评价。

    第七条成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金融、财政、人社、发改、工信、安监、工商、质监、住建、国土、科技、银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制定具体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程序和评价标准细则。在组织评审时,为保证审核评价公开透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行业协会、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参与评审,形成评审初步意见。

    第九条评审初步意见提交市政府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认定结果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条对于环境行为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绿色的企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支持企业评先评优;对于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为红色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并对企业的评优评先持否定意见;对于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为黑色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并对企业和法人的评优评先持否定意见;对于连续两次以上评价结果为黑色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等级对企业采取区别对待的信贷政策。

    第十一条企业环保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每年评定一次。企业取得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等级后,环保部门对其实行动态化管理。在日常巡检中,认为需要升、降级的企业,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重新核定,对整改积极、效果明显的企业,通过企业申请可提前对其评价认定;对黄色、红色、黑色信用等级企业,相应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改进升级。

    第十二条对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许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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