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10日
许昌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严格、规范的公交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考核体系,制定科学的财政补贴政策与票价调节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实施成本规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城市公交行业各项运营成本范围,科学计算城市公交单位运输成本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和定价标准的政策。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平衡公交行业企业化运营与公交服务准公共产品双重特性原则;
(二)坚持兼顾市民出行便捷平价、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财政承担能力原则;
(三)坚持财政补贴与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的实施条件。(一)实施公交企业公司化改造;(二)实行公交特许经营;(三)企业运营管理规范;(四)企业营收与成本清晰透明。
第五条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由我市公交行业成本费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织实施,委员会由财政、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审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公交企业和社会相关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员参加。
第六条公交行业成本费用评价委员会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确定补贴资金的来源、总额及构成;建立合理的补贴资金发放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适时优化公交线路,研究车辆投放总体规模,确定车辆行业购置标准和场站使用办法,合理控制公交企业成本。负责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服务质量考核指标标准值,作为服务质量基本要求;客观评定每户公交企业的服务质量,得出服务质量水平评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企业成本变化情况和公共财政补贴状况,按照政府定价的行为规则和管理办法,适时进行公交票价调整工作。
公交企业负责按照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的要求,建立相对应的档案,建立和规范财务、统计及车辆信息登记制度。成立公交成本规制监审机构,定期审核公司各项费用的开支情况,并负责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国资局负责进一步完善政府场站使用办法。原则上,政府拥有产权的场站,应对公交企业免费开放,降低营运成本减少财政补贴。其他相关部门应制定对公交运营企业实施包括税收优惠、信号优先等配套政策,支持公交优先发展。
第七条城市公交成本。城市公交成本主要指公交企业经营和公交线路运营成本,主要包括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营运成本等。
直接营运成本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工费用(含社会保障费)、燃油费、折旧费、维修保养费(含轮胎消耗费)、车辆保险费。
期间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车辆营运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指公交企业在营运过程中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等。
其他营运成本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
第八条城市公交补贴。城市公交财政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单项补贴和投资回报。
单项补贴是指政府就公交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任务、燃油价格上升、公交低票价政策等事项设置单项补贴。主要包括燃油补贴、老年人等特殊人群补贴、政策性亏损补贴、车辆更新投入补贴、场站建设投入补贴、其它补贴等。
投资回报是指设置合理的投资回报,让企业积极主动的提高运行效率,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同时尽最大可能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成本规制取值方法和范围。
委员会对公交企业年度成本监审进行取值。对燃油费、维修保养费、营运业务费、管理费用等公交营运主要成本项目设置浮动范围。对人工费用、折旧费、车辆保险费等成本项目,只确定标准值,不设浮动范围。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他成本项目,规制值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取数。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有关规定明确不能进入营运成本的,由公交企业承担,不列入规制成本范围。
人工费用:按许昌市同行业实际工资水平核定。经营者收入水平与职工收入比例保持合理范围内。“人车比”按先进城市公交行业平均标准确定,车辆数按许昌市运输管理处审定的年平均营运车辆数计算。
燃油费:按许昌市交通运输类企业平均百公里水平确定浮动范围。
折旧费:按规定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折旧。
维修保养费:按许昌市交通运输类企业平均修理费水平确定浮动范围。车辆保险费:车辆保险费按公交(运输)类企业单车平均保险费水平确定标准。
管理费用:按行业平均水平确定浮动范围。
其他约束标准。其他应与其公交行业公益特性相匹配,参照相关管理标准执行,并纳入成本公开范围。
第十条工作流程
(一)企业成本申报:各公交企业需按照成本规制分类项目进行记账、上报,企业对上报数据负责。
(二)成本监审:委员会对公交公司的当年成本数据审核,计算出公交企业成本,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提出补贴建议,确定财政补贴基数。
第十一条审计评价。公交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会计信息,将各项成本支出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并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公众的监督;委员会根据公交企业经营状况和成本费用审计,做出客观、清晰、及时、准确的评价;公交企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等途径,使其实际成本低于标准的,所获差额利润留于企业用于发展;若实际成本超过成本标准要求的,其亏损由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围绕公交成本规制与服务质量考核,建立相应的数据上报机制及技术保障体系,包括:全面建设公交IC卡系统与GPS监控调度系统,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数据库。量化公交成本与服务质量,逐年核定公交成本项目标准值。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审计局将公交企业成本审计制度化,深入研究对企业、公交收入及公交投入的监管办法,进一步完善公交财政补贴方案。市交通运输局要适时优化公交线路网,对新开线路设置、新线路车辆配置等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有效配置公交资源,降低营运成本,减少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完善公交定价、调价机制。在成本规制基础上,综合许昌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和劳动工资水平的变化情况,建立成本规制、服务质量考核、票价调节的联动机制。针对不同车辆档次、服务质量、出行距离等因素,建立群众可接受、企业可发展、财政可承担的多层次、差别化的票制票价体系。
第十五条对新增城市公交线路,由委员会核定后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正式实施之日起前三年,每年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19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