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6日
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为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科学技术奖励设置
第七条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显著成就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条件达不到时可以空缺。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适用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学著作、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等类别。
第九条授予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著作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组织或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或者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得到省、市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第十条授予技术发明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或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或者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或者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授予技术开发类、重大工程建设类、推广转化类、高新技术产业化类、社会公益类、软科学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公民。
前款所称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或者在实施装备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有较大创新和建树,推动了我市行业(领域)的发展,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显著作用的。
第十二条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市属及驻市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四)经省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将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和候选人,以及被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获奖项目和候选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评审委员会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参评、授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按照国家科技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7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许政〔200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