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303-0003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3-29 09:30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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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政办[201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2012—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5日

    许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2012—201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豫政办〔201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矿山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型矿山,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2011年全市共有各类矿山184座。通过开展整顿关闭工作,到2015年底,关闭矿山47座以上,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依法得到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顿关闭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矿山。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矿山。

    6.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矿山。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矿山。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矿山。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矿山。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矿山。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矿山。

    6.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矿山。

    7.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矿山。

    8.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限期整改或治理后仍达不到安全、环保条件的矿山。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破坏植被严重,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矿山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进行整合,未整合且不具备单独保留条件的矿山于2015年年底前予以关闭。

    3.不符合国家或我省矿山产业政策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矿山。

    4.使用国家或我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矿山。

    5.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矿山。

    6.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环境相关政策的矿山。

    三、整顿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整顿关闭程序。

    矿山整顿关闭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照规定的关闭标准,进行认真摸排,确定应关闭的矿山名单,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同时抄报上一级颁发证照部门;公告期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矿山按照标准和程序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整顿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领导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工商局和供电公司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调度和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派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

    (二)职责分工。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地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要按照整顿关闭重点,确定整顿关闭矿山名单,依法实施关闭。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负责整顿关闭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市矿山产业政策;对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我市矿山企业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对使用国家或我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5.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使用爆炸物品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处置;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6.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整顿关闭矿山配套财政政策,将整顿关闭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和管理整顿关闭专项资金,支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7.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采矿山,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山,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确定关闭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8.环保部门负责对存在环境隐患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和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9.水利部门负责对严重影响水利设施排洪泄洪、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0.林业部门负责对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配合做好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

    11.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12.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设备。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2—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整顿关闭工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地矿山全面摸底排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关闭矿山名单,并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2—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要于2013年3月20日前,年度工作计划和关闭矿山名单要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整顿关闭。公告期结束后,对纳入关闭计划的矿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依法实施关闭。

    (三)检查验收。整顿关闭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整顿关闭标准,对整顿关闭的矿山逐一进行验收。每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本地的年度整顿关闭工作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年底前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重点抽查。

    (四)总结提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顿关闭回头看工作,严防反弹,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加大宣传力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二)明确责任,扎实推进。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责任,积极协调解决重点问题,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统筹推进本地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三)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认真研究解决,根据新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形成矿山关闭退出新机制。此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终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年终评先资格。

    (四)严格问责,确保稳定。对干扰整顿关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整顿关闭中该取缔未取缔、该关闭未关闭、该整改未整改、履职不到位的,追究有关县(市、区)及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整顿关闭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地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关闭矿山企业名单及政府关闭公告文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源,电话:2966586,电子信箱:ksk2623739@126.com。

    附件:1. 2012—2015年许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doc

    2. 河南省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表.doc

    3. 市(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信息季报表.doc

    4.许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附件4

    许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组长:郑传德(市委常委)

    副组长:孟力军(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张劲弓(市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

    张国丽(市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

    张忠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武军亮(市公安局副局长)

    戈海鸣(市财政局调研员)

    阮玉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培涛(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有生(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志敏(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耀明(市工商局副局长)

    商建华(许昌供电公司副经理)

    联络员:黄殿民(市安全监管局矿山科科长)

    张德军(市发展和改革委地区经济发展与合作科科长)

    程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产业科副科长)

    任岩锋(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教导员)

    王新许(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科长)

    张伯钦(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副科长)

    尹富杰(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刘阳(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科员)

    马永生(市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科科长)

    任伟军(市工商局监督管理科副科长)

    王晓冬(许昌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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