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7日
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财政投资项目包括投资二十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水利、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1.财政公共预算建设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建设资金;
3.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
4.需用财政资金归还的各类融资;
5.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管理基本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程预决(结)算审核和财务监督管理。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查和调整,招标投标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市审计局负责财政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及竣工决(结)算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审计监督。
第八条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财政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财政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条财政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先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可行性、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建设模式和资金筹措方案等。投资估算包括征地拆迁、前期工作、主体工程及附属配套工程等相关费用。项目申请报告于每年九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汇总各建设单位上报的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次年的财政投资项目依照下述办法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财政投资计划。
1.财政投资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适当超前的原则,优先安排扫尾工程和续建项目支出。
2.财政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财政投资计划。
3.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的建设模式,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同意(原则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采取BT建设模式)。
4.非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的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1000万元),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同意;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意。
第十二条年度财政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根据下达的财政投资计划,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市财政局相应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未列入年度财政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准擅自开工建设。特殊情况下实施的应急工程,须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否则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上级安排和追加的基本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施工、劳务、货物供应等单位的选择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施工、劳务、货物供应等单位的选择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采用BT、BOT等融资建设的项目,投资人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抽取方式按《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2013〕4号)执行。
第十六条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不得突破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
第十七条选择BT投资人,还须遵循以下原则:
1.BT投资人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自有资金需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
2.BT投资人一经确定,原则上应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BT项目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BT投资人的自有资金及取得的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在合同中约定限时划入BT专用账户。
3.BT专用账户由BT投资人和建设单位实施共管,BT专用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合同投资金额的10%。
4.BT协议中应明确BT投资人违约条款和具体操作规定。协议中应明确如BT投资人违约,建设单位可以有权直接划转BT专用账户的相应金额直至全额划转等内容。
5.BT投资人应配合并接受市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对BT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调度、余额的监督。
第十八条市监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对5000万元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重点监督。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10%的比例随机抽查,抽查办法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市监察局会同各行业相关部门按《许昌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BT投资人、施工单位、监理等进行信用评价,结果在许昌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公布,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约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禁止参与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
第四章工程设计和变更
第二十条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建设单位须将已经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委托给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除客观原因外,施工图预算超过投资概算5%以上的,退回重新设计;因勘察设计单位失误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15%以上,不支付勘察、设计费,一年内禁止参与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对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改变和材料代用等引起投资规模增加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和理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出具变更意见,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1.单项变更造价增加3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财政局、监察局审定后实施。否则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单项变更造价增加3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否则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财政评审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变更”、“先评审后结算”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须在招标前一个月,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对评审中涉及所须核实的问题给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对评审中心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和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未签署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财政评审要坚持以财政自审为主,严格执行初审、稽核、会审三级复审制度,确保财政评审质量;同时应提高对预算评审的效率,原则上一般工程和零星工程20日以内,大中型建设项目50日以内应评审完毕。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参与财政投资项目概、预(决)算编制中介机构的监管。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选择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编制、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所有财政投资项目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必须从中标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项目建设单位报审的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因中介机构编制质量问题,审减率达到10%以上,建设单位不得支付所委托中介机构的预算编制劳务费;审减率达到15%以上,一年内不得参与财政投资项目;审减率达到20%以上,列入中介机构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财政投资项目。
第六章工程管理和决(结)算审核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签证要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示完整、责任明确,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项目全过程负总责。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非法所得在工程结算时扣回,并停止该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参加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一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审批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以文件形式向财政局或审计局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接受财政评审或审计,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或审计结果下达竣工决算审批决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和新增固定资产的移接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对编制的竣工结算,财政部门一次核减率为送审价的10%至20%的,建设单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初审差错原因;一次核减率为送审价的20%以上的,对建设单位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财政或审计部门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应提高对决(结)算审核的效率。原则上,一般和零星工程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建设项目三个月内审核完毕。确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查决(结)算的,中介机构确定后,双方必须签定委托审查协议书,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无故逾期的相应扣减中介机构劳务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决(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全面复审,误差率高于3%的,不予支付劳务费并停止委托业务一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可分段进行实施。
第七章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计部门全部纳入当年审计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10%比例随机抽查,抽查名单于每年度12月底以前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列入次年审计计划。审计部门根据项目规模分别采取正常审计程序或简易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结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总额不得高于财政评审结算价的90%。
第八章合同条款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合同条款的谈判、起草事宜,应事前告知市政府法制办,并听取其法律意见。BT、BOT等融资项目合同条款起草完毕后,需报市政府法制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审后方可签订。
第三十七条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进度款的约定应遵循下述原则。即: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度款采用分段结算方法分二次支付;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度款按计量进度支付。进度款累计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总价款的85%。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招标及签订合同时,应将本《办法》的相关要求融入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许政〔2012〕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