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许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执收行为。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凭发改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收费,否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无证收费。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行政职权转移至下属机构或中介组织,实施收费行为;不得把收费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强制或指定企业接受中介服务;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收费的,必须经发改、财政部门批准。
二、切实加强票据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依据规定的收费权限,正确、规范使用收费票据,财政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只能用于内部往来结算、代收暂收款项,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项目。各种票据不得互相串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收费票据的购领和核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经营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的规定,坚决杜绝实施经营性收费开具财政票据,变相强制收费行为。
三、全面推行缴费明白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统一设计、印制并发放“明白卡”。明白卡应包括收费项目、批准的文件依据及文号、收费标准、计费数量等内容。明白卡一式两份,一份在收费时与收费票据一并出具缴费人,一份由收费单位存档,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核查。
四、严格收缴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并按规定的入库级次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收缴方式和时间及时解缴财政,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
五、依法清理收费项目。在全市进一步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整顿工作,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部门批准(或委托省辖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重复设置、越权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对社会反映较大、收费标准偏高的项目,按程序报经省发改、财政部门批准后,降低收费标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和整顿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提高收费项目的透明度。
六、认真落实公示制度。按照省财政厅公布的2012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发改部门公布我市最新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公示下属各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收费标准。要不断完善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坚决纠正乱收费行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坚决纠正和禁止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一)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二)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三)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分解收费项目并进行收费的;(四)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六)不执行收费优惠或减免政策的;(七)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八)不使用财政票据收费的;(九)行政事业收费收入未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十)其他乱收费行为。
八、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市监察、财政、发改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项管理规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要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0〕第28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