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外汇管理局许昌市中心支局制定的《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支持涉外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支持涉外经济发展的意见
(外汇管理局许昌市中心支局)
为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外汇管理服务功能,更好地服务我市涉外经济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的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支持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一)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一是企业贸易收付汇可在网上和银行直接办理,提高收付汇业务办理速度。二是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进一步简化企业报关及退税程序,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审核企业出口退税。三是继续推广出口收汇存放境外政策,允许企业将一定规模的出口收汇存放境外,降低其资金汇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取消贸易信贷额度管理,实施贸易信贷远程报告制度。一是简化手续,取消外贸企业到外汇局进行事前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和额度审批,实行企业贸易信贷事后远程报告制度,外汇局对其报告内容进行事后监管。二是实行企业贸易信贷行为事后比例管理,对超过一定比例的贸易信贷行为进行事后的持续监管,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三)加快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一是实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首次登记管理,取消外汇账户审批管理制度,方便企业账户开立,企业在外汇局进行首次信息登记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二是积极扶持保险外汇市场,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与服务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研究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和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促进和规范人民币跨境交易。将人民币交易纳入贸易资金监测范围,并对其人民币收支实施便利化管理措施,允许企业外币报关以人民币结算或者人民币报关以外汇结算,取消人民币报关以人民币结算的贸易信贷管理,支持人民币国际化发展战略,满足我市涉外主体人民币结算和交易需求,促进全市人民币跨境业务的发展。
二、深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
(五)取消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管理环节。一是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和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二是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企业可直接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询证业务。三是取消直接投资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业务。四是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核准,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划转业务。
(六)简化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办理程序。一是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境内出资的外汇局验资询证手续,以及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手续。二是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只需通过网上报送电子申请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三是简化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外国投资者采取从境外汇入形式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只需到银行办理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入账备案,不需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七)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取消特殊结汇事项的外汇局事前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但符合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原则的支付需求,可由银行审查后直接办理结汇及支付手续,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专项备案即可。
三、加大境外投资支持力度,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
(八)放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一是扩大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允许境内机构使用“留存境外利润”作为出资来源。二是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审核程序。对于中方投资总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内主体可凭政府部门批准证书等资料,直接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消境外投资项目所需外汇资金购付汇逐笔核准,企业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三是支持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后续融资,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
(九)进一步放宽境外放款管理。扩大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放宽境外放款条件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放款额度不得超过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以及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之和。
(十)支持境内非金融类企业境外投资金融机构。企业获得政府部门境外投资核准后,可直接对外投资设立金融机构,外汇局凭相关核准文件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四、改进对外债权债务管理,便利涉外主体跨境融资
(十一)支持涉外主体利用外债政策和外债资金。一是引导符合借款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合理使用境外低成本的外债资金。二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中资企业,支持其就优质项目向上级申请短期外债指标。三是外汇指定银行要用足用好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促进许昌市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进一步解决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二)改进外债结汇业务核准措施,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在企业向外汇局提出外债结汇用途申请时,除按资金需求核准结汇金额外,允许企业将汇率差造成多结汇部分以留存备用金的形式转至其人民币账户,简化企业办理外债结汇的手续。
(十三)简化对外担保业务手续。调整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管理范畴和核定方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经批准可实行余额管理。
五、扩大资本市场开放程度,助推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
(十四)推动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便利化。一是以登记管理为核心,简化业务手续和审核材料。企业按要求办理境外上市相关登记手续后,可凭外汇局出具的境外上市登记证明,直接到银行开立境内外专用账户;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对应的境内专用账户或存放境外专用账户。二是对有境外上市需求的企业,实行点对点的政策辅导与跟踪服务,为境内企业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提供绿色通道,支持企业有效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三是对有境内上市需求的企业,为企业出具真实的无不良业务记录证明,提供相关便利服务。
六、提升涉外金融服务水平,加大涉外企业金融支持
(十五)配合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大对涉外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强有力的外汇服务保障,提高全市利用外资水平。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到许昌投资的前期准备工作,建立招商引资外汇服务“绿色通道”,便利企业办理涉外业务,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最大限度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政策上的支持和服务上的满足。指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围绕贸易融资需求开展金融创新,发展供应链融资和进出口贸易融资,拓展航空运输保险业务。会同有关部门召开涉外企业银企洽谈会,为涉外企业和银行搭好平台,促进我市涉外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十六)建立重点涉外企业联系制度,开展“一企一策”服务。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沟通,建立重点涉外企业联系监测制度,每年选取3—5家企业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进行面对面地交流帮扶活动,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对外汇政策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帮助涉外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对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属于外汇管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但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外汇业务,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积极向上级沟通汇报,为涉外企业争取更多个案优惠政策。
(十七)拓展外汇避险服务。引导保险公司与重点涉外企业加强业务联系,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大推广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外币人民币掉期等外汇避险产品,增强涉外企业汇率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引导企业运用避险产品规避汇率风险。
(十八)推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工作。继续开展全市企业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推广活动,联合银行加大对企业的外汇服务和支持力度,方便简化企业操作,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有效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质量和效率。
七、完善外汇管理措施,营造涉外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十九)进—步扩大结售汇市场范围,为企业资金兑换需求提供便利。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对即期结售汇市场准入和新开办外币代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政策指导的方式,推进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健康发展。争取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资格,丰富外汇市场主体。
(二十)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市外汇管理秩序。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入与流出的双向检查,抓住重点主体、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跨境资金的异常流动,加大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跨部门联合监管作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地下钱庄涉及交易对手的查处力度。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切实增强依法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审查,维护全市金融和外汇市场秩序稳定。
(二十一)深入推进外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外汇资金有序流动的生态基础。对市场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外汇政策培训和检查成果宣传警示,向社会公众宣传加强外汇领域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及违法失信行为的危害性。完善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机制和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展示打击和处理外汇违规行为的成果,加大警示教育力度。
(二十二)构建协调联动机制,增强执行合力。加强与商务、发改、工商、财政、税务、海关等涉外经济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增强外汇业务监管合力,充分发挥政策“组合拳”的作用,促进全市利用外资质量不断提高。
(二十三)全面推行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数据制度,提高年检数据的准确性和年检服务的便捷性。积极组织辖内会计师事务所和应参检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前集中培训,并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年检办公室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告知外汇年检有关事宜,使所有参检企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报送有关年检资料,确保年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高年检工作效率。
(二十四)对辖内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分级采取相应管理和服务措施。对评估为“A级”的外汇指定银行免予下一年度自主立项的综合执法检查,在外汇管理等方面采取便利化措施;对评估为“B级”的外汇指定银行实施正常化管理与服务,减少现场检查频率;对评估为“C级”的外汇指定银行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指出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并列为下一年度综合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增加现场检查的频率。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出现重大责任事件的外汇指定银行,依法限制或暂停其办理人民银行审核批准的金融业务,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其上级管辖机构,建议调整高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