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县级福利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307-00033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7-02 17:12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县级福利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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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县级福利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3]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县级福利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6月28日

    许昌市县级福利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各县(市、区)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步伐,切实保障城镇“三无”老人、孤儿、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孤老优抚对象及特殊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民政厅等七厅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2〕145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许政〔2012〕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九五”时期国家民政部就要求80%的县(市、区)都要建设一所综合性的社会福利机构,但由于投入不足,明显滞后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现实需求较大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全市共有城镇“三无”老人1176名,每年按7%增长,五年后全市城镇“三无”老人将达到1649名;孤儿962名,每年按8%增长,五年后全市孤儿将达到1412名;2012年各县(市、区)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887名;全市共有孤老优抚对象201名,每年按1%增长,五年后全市孤老优抚对象将达到211名。但我市在基础设施方面除部分县(市、区)设有临时救助站外,县级综合性福利机构建设仍属空白,孤儿、孤老、流浪儿童难以得到妥善安置,少数孤儿和弃婴、流浪的精神病人不得不带回家中临时寄养或安置在农村敬老院。城镇“三无”老人、孤儿、精神病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孤老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各县(市、区)建成一所集养护、康复、托管于一体,为孤儿、孤老、精神病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流浪未成年人、孤老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已刻不容缓。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每个县(市、区)普遍建设一所功能多样化、资源节约化、设施规模化、服务程序化,集养育、康复、培训于一体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具体工作任务为:

    (一)全市共有城镇“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1377人(“三无”老人1176人、孤老优抚对象201人),集中供养率按100%安排,需要安排床位1377张(建房689间);五年后,全市城镇“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将增加483人(“三无”老人473人、孤老优抚对象10人),集中供养率按100%安排,需要安排床位483张(建房242间)。

    (二)全市共有孤儿962人,集中供养率按50%安排,需要安排床位481张(建房241间);五年后,全市孤儿将增加450人,集中供养率按50%安排,需要安排床位225张(建房112间)。

    (三)根据上级要求,每个县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至少需要安排50张床位(需建房25间),六个县(市、区)需要增设床位300张(需建房150间)。

    (四)参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办公用房设计规范及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服务机构还应建设开展供养服务所必需的辅助用房。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办公室、厨房、餐厅、卫生间、储藏室、文化活动室、浴室、公共洗衣间和公共卫生间、健身室等,根据设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把握标准,每个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的辅助用房按照200张床位以下的按增建25%计算,200—400张床位的按增建30%计算,400张床位以上的按增建35%计算,全市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共需增建辅助用房348间。

    按以上方法计算:全市共需建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6所,房屋1780间(其中禹州市需建房屋477间;长葛市需建房屋266间;许昌县需建房屋322间;襄城县需建房屋175间;鄢陵县需建房屋437间;魏都区需建房屋103间)。

    三、建设规划

    本着“试点先行、分期分批”的建设原则,我市计划用三年时间全部完成县级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的建设任务。

    2013年,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计划完成主体工程;许昌县、魏都区完成征地、立项等准备工作。

    2014年,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整体工程峻工并投入使用;许昌县、魏都区要完成主体工程。

    2015年,许昌县、魏都区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搞好项目规划。各县(市、区)要坚持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出发,综合考虑人口和实际需求等因素,本着实是求是、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资源有效利用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规范建设方案的通知》(豫民文〔2012〕325号)要求进行规划和设计,要遵循六条具体原则:一是发展科学化。县级福利机构为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应制定科学发展规划,以确定发展规划和选址为主要内容;二是系统整体化。强调整体一致的形象和统一有序的功能,高度统一的标准系统具有较高适应性和灵活性特点;三是环境生态化。确定“环境优先”原则,设计低碳生态健康园区,强调低容积率、高绿地率的模式,提供优越的治疗和康复环境;四是形象标识化。包括规划形态、建筑形象、室内空间和标识系统等视觉标识系统,结合养老机构形象特色,突出“现代、亲切、温馨”特点,采用宜人的标准形式,代表许昌关爱弱势群体的亲切形象;五是建筑科技化。严格按照国家节能建筑标准设计,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要求,成为国家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先行典范;设立建筑智能化标准,打造具备高技术装备的现代建筑;六是实施规范化。标准化设计的实施采用规范化流程进行管理,以推进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的标准化建设。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快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步伐,让更多的孤老、孤残儿童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是国家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1.民政部门要把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作为贯穿整个“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统筹规划、科学安排,保证效率和质量。要建立资金的全程监督和评估机制,依规使用,厉行节约,在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管理费用,提高投入产出效益。被部、省资助的县级社会福利中心项目,要在今年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县级民政部门是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抓好具体组织实施。要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抓好工作落实,并定期上报工作进度。实行建设项目月报告制度,确保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2.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安排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逐步改善社会福利机构条件。要将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对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予以优先核准或审批。对县级社会福利中心的用水、用气、供暖按当地居民用户标准执行。

    3.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要求,尽可能在靠近城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建设县级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对改建、扩建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要给予优先审批。

    4.住建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县级社会福利中心项目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5.财政部门在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上要给予支持。机构运营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社会福利中心正常运转。

    6.土地管理部门对新建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用地,应优先予以审批,免收征地管理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7.税务部门对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捐赠的,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计算扣除。

    (三)落实建设资金。县级综合福利中心建设规模较大,各县(市、区)应根据《河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加大县级财政投入力度。要根据本地建设项目和规模,及早将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建设资金。同时各地要加大力度争取上级流浪乞讨项目、流浪儿童保护项目、“三无”老人养护项目、优抚等项目资金,多种项目资金整合使用,集中用于综合福利中心建设。

    (四)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市、区)都要设立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在下拨建设资金时,要根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法规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县级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要积极筹备,争取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列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程,精心抓好落实。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要制订切实可行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方案,明确整体工程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抓紧实施。市政府将成立联合督查小组,对各县(市、区)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凡属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已批准资助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相关县(市、区)要加快建设速度,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其它县(市、区)要尽快启动立项、规划及土地征用工作,制定建设项目进度表上报市民政局。对没有按计划完工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三)市本级以奖代补。市财政对县级福利中心建设投入给予15%的补助(分三年安排),其中预算资金承担5%,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10%,工程验收合格后予以奖补。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对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监督管理,特别要注意加大对建设资金及建设质量的监管力度,确保不发生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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