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308-0003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8-26 16:06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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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

    许政办[201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查工作,严格规范准入、审核、分配等程序,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公开公正,市政府决定建立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监察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共同对许昌市区(含许昌县城区、魏都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车辆、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许昌市区申请保障性住房(含租赁补贴)的家庭,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列入资格审查对象范围。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联合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房产交易及抵押信息进行查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进行认定,核实申请人结(离)婚或无婚姻情况;提供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低保等情况;如需要,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市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家庭人口、户籍、车辆情况,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型号、车辆登记时间及购车价格。

    市地税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纳税情况进行查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和领取情况进行查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市财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财政供养信息查询,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个人注册工商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注册企业、注册时间、注册资金、公司规模等。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查中的履职情况及工作效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情况进行查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二、审查流程

    (一)申报审查流程

    保障性住房(含租赁补贴)采取常态化申请和多部门联审的办法。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查原则上每季度联审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联审。各成员单位按相关工作职责和程序落实联合审查任务。

    1.由申请人向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所在社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查实,并签署初审意见。

    对于本辖区内已初审的住房保障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集中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县(区)民政部门。

    3.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交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审核意见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4.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接收到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进行整理,并附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含纸质和电子文档),上报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将审查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

    5.各成员单位在接到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成员相关信息的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结果,反馈到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6.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接收到各成员单位反馈意见后3日内进行统一审查,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报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收到各部门审查结果后,就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住房保障轮候库。

    7.经审查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申请实物配租的根据房源情况适时进行配租。

    (二)定期联合年审

    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审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情况进行联合年审,主要审核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廉租房租赁补贴申领资格每年审核1次,廉租房实物配租资格每2年审核1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每3年审核1次。

    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牵头,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提供有关审查结果,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审核领导小组组织联席会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已经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变动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年审结果对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保障资格、保障方式、保障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提供服务,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全面落实好联审工作事项和任务,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落实到位。对因不履行联审责任,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影响住房保障工作进度的,或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其他县(市)也要参照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加强对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查,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开展。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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