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3]4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309-00032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9-16 11:19
  • 名 称 :许政[2013]4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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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3]4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努力推动以创业促就业,实现更加充分的就业和更高质量的就业,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创业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岗位

    (一)开展送政策到企业活动。继续落实对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减”措施,对符合产业政策,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和适当降低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可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对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达到企业在职职工一定比例的,按规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对贷款已到期,且信誉好并被认定为困难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的,鼓励经办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或提供二次贷款扶持。

    (二)开展送培训到企业活动。围绕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大规模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对参加培训并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职工,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开工不足或经营困难的企业,指导其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轮岗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职业能力,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减少企业裁员对就业的冲击。

    (三)开展送服务到企业活动。建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产业集聚区等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定期深入企业了解用工需求情况,提供求职者信息,通过举办现场招聘会等活动,搭建企业与求职者的双向选择平台,为企业搞好用工服务。积极开展企业用人指导工作,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注重扩大用人指导成果,指导企业紧贴市场需求,围绕“调整待遇吸引人,改进工作环境留住人,打造企业文化激励人”等方面,着力破解企业招人难、留人难、用人难的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工作分享机制,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和管理,避免出现大量裁员,为企业留住人才做好就业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全年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吸纳就业的作用。在制订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围绕全市“一带十区二十个产业集群”建设,积极把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与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相结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和项目用工情况,分级负责,采取“一企一策”或“一企多策”的形式,帮助制定切合实际的招聘方案和用工计划,满足项目用工需求。要以产业集聚区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为重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招聘活动,帮助城乡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

    (二)围绕承接产业转移扩大就业。在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积极支持发展电子、纺织、食品、轻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重点培育壮大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设备、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增加知识密集型就业岗位;注重发展物流、信息服务、创意设计、服务外包、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努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重点发展商贸、餐饮、旅游、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努力扩大就业容量,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

    (三)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加就业。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政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可由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200万元。对初创小微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1年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在小微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畅通职称晋升渠道。

    (四)围绕城镇化建设开发就业岗位。结合新型城镇化向下延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产业结构调整向下布局,扩大就业岗位。同时,通过农副产品深加工和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吸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支持城乡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拓宽就业渠道,从业人员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三、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培育壮大创业主体。鼓励、支持和引导城乡劳动者不拘形式、不限规模自主创业。实施各类创业人才推进计划,支持科研人员创办企业,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许创业。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留守妇女、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人等七类人员初次创业。

    (二)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对创业主体坚持“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补则补”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减免有关税费,放宽投资创业领域、项目审批管理、投资创业注册等限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给予相应的创业、房租、水电等补助以及社会保险、技能培训、小额贷款贴息等补贴。对拥有自有住房并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等经营活动的创业者,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依法取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将其住所申请登记为经营场所。

    (三)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继续加大担保基金的投入力度,按照1:5的发放比例,各县(市、区)担保基金应与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目标任务相匹配,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上级奖补和政府投入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扩大至在城镇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其他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支持更多创业者自主创业。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大学生村干部、返乡农民工等各类群体发挥自身优势实现自主创业。开辟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对上述创业者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

    (四)加强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在现有创业孵化基地标准上,着力培育10个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涵盖综合型、楼宇型、门面型、市场型、加工型等各种类型。其中,综合型、楼宇型、门面型和市场型孵化基地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加工型孵化基地经营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3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300个,创业实体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要设立专门的服务区域,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人员,为进入园区的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融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各级人社部门要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不再符合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和条件的,取消其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

    (五)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县级创业项目库,并在全市范围内搭建网上链接平台。创业项目库建设,要与创业项目的开发、评估、发布和指导等环节紧密结合,实现网上展示和查询等功能。创业项目开发,要坚持社会征集与自主开发相结合。各县(市、区)要及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和创业项目库上发布创业项目信息,或通过媒体、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并通过网上链接在许昌市创业项目库及时发布和更新。

    四、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一)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实施“333提升工程”,即:培育3个县(市、区)级、30个乡(镇)级明星人力资源市场,培育300个村级明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在全市逐步建立统一规范、操作简便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一点登录,多点查询,信息联网,资源共享”,帮助群众真正实现不出家门就业的意愿。

    (二)健全创业服务平台。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服务指导。成立创业专家服务团,有计划地组织、举办创业专家培训、指导和咨询活动。建立创业咨询师队伍,开展创业项目评估、论证等服务,指导各类创业主体完善手续,及时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创业贷款等资金扶持。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宣传和优秀创业者评选等活动,鼓励更多的创业者成功创业。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创业专家服务团,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开辟创业服务专栏,为城乡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系列创业服务。

    (三)加强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全面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社、工商、税务、统计、发改、工信等部门要做好就业失业基础数据的监测和交流,加强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要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数据库和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服务指导,增强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法、守法意识,提高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周”、“春季就业援助月”、“服务产业集聚区人才招聘会”、“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活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大力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的互联网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高校、企业合作机制建设,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援助,通过推荐就业、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全面落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根据培训对象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开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提高其创业成功率。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促进创业就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创业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各级创业就业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创业就业工作。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协调、服务和目标考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和衔接,建立高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创业就业工作。

    (二)完善保障激励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创业就业工作的投入,将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要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按规定及时下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在创业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媒体,做好创业就业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创业就业政策、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动员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做好创业就业工作。定期举办创业大赛和“创业明星”、“创业标兵”评选活动,为创业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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