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许昌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309-00033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9-23 16:49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许昌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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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许昌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3]67号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制订的《许昌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2日

    许昌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实施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

    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我市市区(含许昌县、魏都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以下简称市区)1396台出租汽车将从2013年9月起将陆续报废。为有序推进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改善市民出行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2012年9月市规委会通过的《许昌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与线网调整规划》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从服务城市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舒适出行的需要出发,适当增加出租汽车,淘汰营运到期、安全隐患大和污染严重的出租汽车,更换新能源环保出租汽车,降低驾驶员劳动强度和运营成本,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稳定,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二、基本思路

    (一)切实做到公开透明

    本次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实行阳光操作,通过召开更新及新增出租汽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出租汽车经营者代表参加的出租汽车车型推荐会、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听证会,对新增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的税控计价器进行公开招投标,全过程接受社会、行业和媒体监督。

    (二)先报废后分批有计划更新

    凡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必须强制报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和交回有关营运证件后,再办理更新手续。在更新过程中,按照省级、市级和公司考核评比先进等级顺序优先更新。

    (三)积极推进公司化经营

    根据《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13号)精神,积极推进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构建乘客、公司、驾驶员三方满意体制。

    新增出租汽车由获得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公司直接出资购买车辆,实行经营权和产权“两权合一”,推行班费制,员工化管理,为许昌出租汽车行业树立公司化经营标杆,引领全市出租汽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

    更新的出租汽车要求各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实际所有人通过协商,采取收购、代管等方式逐步实行公司化经营,淘汰个体制和挂靠制。下一轮出租汽车更新时,对未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出租汽车,收回其经营权。

    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的“班费”标准由市发改、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核定。

    三、出租汽车更新

    (一)更新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应收回,重新配置,为了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继续对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许昌市区(含许昌县)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5〕104号)要求更新的1396台出租汽车授予新一轮经营权,报废一台更新一台。

    (二)更新条件

    本次出租汽车更新须符合下列条件:(1)为原1396台出租汽车的实际所有人;(2)申请人具有许昌市区(含许昌县、魏都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常住户口或暂住1年以上,且名下只能申请更新一台出租汽车。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且没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未出现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无违法犯罪行为。

    不符合条件的,由政府收回经营权,由所属公司出资更新车辆,实行公司化经营。

    (三)更新时间

    现有1396台出租汽车已运行8年,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2014年3月底前陆续报废,本次出租汽车更新工作自2013年9月开始至2014年3月结束。

    (四)更新流程

    1.符合本方案更新条件者提出申请,填写《出租汽车更新申请表》,经所属公司统一上报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后上报领导小组批准,核发《出租汽车更新通知书》。

    2.出租汽车更新申请者持《出租汽车更新通知书》和车辆报废手续,按照规定购置车辆,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入户;到市计量检测机构交回旧车计价器及空车指示灯,安装并调试税控计价器;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安装顶灯、电召等相关服务设施及标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3.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辆和服务设施进行验收,收回报废车辆的营运手续,对验收合格并已办理《车辆行驶证》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核发《从业资格证》和《上岗服务证》后,出租汽车准予从事营运。

    四、新增出租汽车

    (一)新增数量及投放方式

    按照《许昌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与线网调整规划》,2015年市区出租车总体规模将达到2200台,在现有出租汽车数量基础上净增804台。为稳妥推进出租汽车新增工作,按照“一次招标,分期投放”的方式,2013年年底前、2014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三次各投放100台,由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中标公司经营。今后结合《规划》及市场实际需求,再新增出租汽车时,将面向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出租汽车公司。

    (二)经营权期限

    新增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期限为7年,到期后由政府无条件收回。

    (三)新增流程

    1.通过政府组织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增出租汽车的经营主体,领导小组核发《出租汽车新增通知书》。

    2.中标者持《出租汽车新增通知书》,按照规定时间购置车辆,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入户,到市计量检测机构安装并调试税控计价器,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安装顶灯、电召等相关服务设施及标识。

    3.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辆和服务设施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并已办理《车辆行驶证》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核发《从业资格证》和《上岗服务证》后,出租汽车准予从事营运。

    五、车辆要求及选型

    (一)车辆要求

    更新及新增的出租汽车必须为全新三厢轿车,外型美观大方,车身金属漆,真皮座椅,排量1.4升以上,更新车辆市场价格须8万元以上、新增车辆须12万元以上,在许昌有4S店,并经出租汽车市场实际检验的成熟车型。出厂双燃料、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民族品牌优先(在车型推介选定时可适当增加票数)。

    更新及新增的出租汽车必须做到车身颜色、顶灯、电召设施、税控计价器(具备IC卡刷卡功能且兼容公交IC卡,实现出租车、公交车IC卡一卡通)、车公里运价、安全防护网、车内外装饰“七统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卸指定设施设备,不得安装无线对讲系统和非领导小组指定设施设备,粘贴广告必须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否则,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营运证照,责令其停止营运直至整改到位。

    (二)车辆选型及购置

    举办出租汽车车型推介会,汽车经销商进行出租汽车车型推介,由更新及新增出租汽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出租汽车经营者代表等共同投票选择,按得票高低确定4种车型。其中,8—12万元的车型为3种,12万元以上的车型1种。鼓励购置12万元以上的车型,不受购置比例限制,剩余的车辆按照三种车型各购置三分之一,由公司统一安排采购,不得对出租汽车加价或减配。

    六、配套措施

    (一)出租汽车经营期限确定

    根据出租汽车价格及质量,本次更新及新增的出租汽车经营期限确定为: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6年;12万元以上的7年。未到报废年限退出营运的车辆,符合技术标准者,可转为非营运车辆。

    出租汽车经营权系公共资源,归政府所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炒买炒卖、转让、出租,否则,政府将无条件收回经营权并按有关规定处罚,车辆由所属公司或责任人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二)调整出租汽车运价

    市发改物价部门要适时启动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程序,与更新和新增出租汽车工作同步进行,降低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提高其收入水平。

    (三)规划建设出租汽车服务站

    市规划、交通、国土、住建、公安等部门尽快启动出租汽车服务站规划和建设工作,并在客流量较大的区域增加出租汽车停车和候车泊位,方便出租汽车驾驶员临时休息、集中培训和交流信息,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难、就餐难、入厕难”等困难。

    (四)加强三轮车管理

    在市区主要路段和重要区域设置禁行区,禁止三轮车通行。同时,加大“黑车”打击力度,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市民、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同时出租汽车也是城市文明的窗口,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各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团结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的意义、办法、注意事项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征求广大市民意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努力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严格落实责任

    各成员单位和各出租汽车公司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恪尽职守,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切实做好工作衔接、服务保障、政策解释等工作。对干扰破坏出租汽车更新和新增工作、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城市运输生产秩序、影响群众正常出行以及日常运营中屡次违规、管理不到位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或出租汽车公司,收回其经营权,是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不颁发《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责任追究。

    附件:许昌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附 件

    许昌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组 长:熊广田(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白红超(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发业(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赵献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董克俭(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国丽(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新铭(市财政局副局长)

    彭 杰(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念卫(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陈长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徐跃红(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韩少培(市信访局副局长)

    孟国强(市审计局副局长)

    袁树林(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赵 峰(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国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王耀明(市工商局副局长)

    琚炜卿(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 亮(市国税局副局长)

    李 刚(市数字城管中心主任)

    韩英剑(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副主任)

    任留成(市无线电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政策宣传、车辆投放、运价调整、信访稳定四个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朱发业担任。

    政策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赵献东任组长,市法制办、交通运输局、许昌日报社、许昌电视台、许昌广播电台等部门抽派人员组成,负责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车辆投放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徐跃红任组长,市法制办、监察局、公安局、规划局、质监局、工商局、国税局、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等部门抽派人员组成,负责更新和新增出租汽车车型选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以及办理出租汽车入户各项手续等工作。

    运价调整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张国丽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抽派人员组成,负责对出租汽车运价进行调整,核定公司化运营出租汽车的“班费”标准。

    信访稳定组由市信访局牵头,韩少培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抽派人员组成,负责出租汽车更新及新增过程中的信访稳定工作,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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