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及时、客观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科学监测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9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服务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对于全面、准确、客观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以及地区、行业分布等情况,有效预警和监测服务业发展进程,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实现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实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质量,确保统计数据如实反映全市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二、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核算和评价体系
(一)建立覆盖全面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国家、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覆盖服务业全行业(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行业以外),以所有从事服务业经济社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为对象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二)加强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是各项统计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抓好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核查、建立和更新维护工作。各级工商、税务、质监、编制、民政、交通、住建、金融、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按要求提供增减变动单位名录和资料,审核有关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
(三)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建立以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统计调查与部门行政记录相结合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依据全市统一的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规模、标准,对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实行全面调查,由企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对规模以下企业(单位)、个体户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收集样本资料,科学推算总体数据;对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利用财政资料和有关行政记录推算统计数据。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和指导本系统内的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范围的服务业企业,配合各级统计部门做好联网直报工作,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至同级统计部门。各中央、省、市直属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定期向所在县(市、区)统计部门提供本系统或管辖内服务业财务、业务资料。
(四)完善服务业核算体系。建立健全服务业行业管理所需指标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指标相结合的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明确服务业核算的范围、口径,改进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方法,充分利用服务业调查数据、部门财务和统计数据、行政记录等资料,核算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强化服务业调查数据在县(市、区)服务业增加值核算中的应用。充分利用部门数据,加强对服务业核算基础数据的评估,提高核算数据质量,全面、准确地反映服务业发展成果。
(五)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体系。进一步强化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加大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力度,充分运用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分析研判、评估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以准确反映服务业整体及各行业发展的总量、趋势及结构情况。
(六)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预警和评价体系。及时监测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跟踪反映服务业发展政策实施效果,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统计支持。把服务业发展情况列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统计监测体系和地区、重点行业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及时发布评价信息,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统计、发改、财政、交通、邮政、科技、工信、商务、住建、文化、旅游、工商、国税、地税、金融、电力、通信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协调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网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各级统计部门要指导各成员部门做好本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服务业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要按照“规范制度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协调管理各地、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服务业单位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定期发布各行业、各地服务业发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行业的统计工作,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和本行业管理范围内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主动做好部门数据与统计数据的衔接工作。发改、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为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提供基本保障;交通、邮政、通信、石油、石化、人行、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本系统或管辖范围内服务业财务、业务资料,对市以下纳入法人单位统计的下属单位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分解。各级税务部门要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分行业、分地区税收资料,作为审核评估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参考依据;各级发改部门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及企业做好生产性企业中的服务业单位剥离工作和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等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保障。
(三)确保统计质量。要加大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依法严厉查处瞒报、漏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要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要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保障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序开展;要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机制,强化人员培训,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队伍的业务技能和整体素质。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以及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贯彻执行服务业统计制度、工作职责履行、机构编制设置、人员配备、办公条件和经费落实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责成限期整改,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服务业统计调查部门分工一览表
2014年1月8日
附 件
服务业统计调查部门分工一览表
行业类别 | 负责单位 | 备 注 |
一、农、林、牧、渔业 | 一、各部门任务 各部门负责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名录库维护和定期比对工作,负责分管行业统计工作,定期提供分行业工作安排计划和经济社会运行情况 二、统计范围 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 |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市统计局 | |
二、采矿业 | ||
开采辅助活动 | 市统计局 | |
三、制造业 |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市统计局 | |
四、批发和零售业 | 市统计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一)铁路运输业 | 省统计局反馈,由市统计局收集 | |
(二)道路运输业 | 市交通运输局 | |
(三)水上运输业 | ||
(四)航空运输业 | ||
(五)管道运输业 | ||
(六)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市统计局 | |
(七)仓储业 | ||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 | 市粮食局、中储粮许昌分公司 | |
(八)邮政业 | 市邮政管理局、邮政公司 | |
六、住宿和餐饮业 | 市商务局、统计局 | |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一)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 | ||
1、电信、卫星传输服务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通信公司 | |
2、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市广电局 | |
(二)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通信公司 | |
(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八、金融业 | ||
(一)货币金融服务 | 人行许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 | |
(二)资本市场服务 | 市金融办 | |
(三)保险业 | 市金融办、保险业协会 | |
(四)其他金融活动 | 市金融办、银监分局 | |
九、房地产业 | 市统计局 | |
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一)租赁业 | 市商务局、统计局 | |
(二)商务服务业 | ||
1、企业管理服务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 |
2、法律服务 | 市司法局 | |
3、咨询与调查 | 市统计局 | |
4、广告业 | 市工商局 | |
5、知识产权服务 | 市知识产权局 | |
6、人力资源服务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7、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 市旅游局 | |
8、安全保护服务 | 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 | |
9、其他商务服务 | 市商务局 | |
十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一)研究与试验发展 | 市科技局 | |
(二)专业技术服务业 | ||
1、气象服务 | 市气象局 | |
2、地震服务 | 市地震局 | |
3、测绘服务 | 市国土资源局 | |
4、质检技术服务 | 市质监局 | |
5、环境与生态监测 | 市环保局、林业局 | |
6、地质勘查 | 市国土资源局 | |
7、工程技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 |
(三)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市科技局 | |
十二、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一)水利管理业 | 市水利局 | |
(二)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 | |
(三)公共设施管理业 | ||
1、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2、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旅游局、林业局 | |
十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一)居民服务业 | ||
1、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及其他居民服务 | 市民政局、教育局、商务局、卫生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 |
2、婚姻服务、殡葬服务 | 市民政局 | |
(二)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 市统计局 | |
(三)其他服务业 | 市统计局 | |
十四、教育 | ||
(一)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 市教育局 | |
(二)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体育局 | |
(三)特殊教育 | 市教育局、残联 | |
十五、卫生、社会工作 | ||
(一)卫生 | 市卫生局 | |
(二)社会工作 | 市民政局 | |
十六、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一)新闻和出版业 | 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 | |
(二)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 市广电局 | |
(三)文化艺术业 | ||
1、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与档案馆、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博物馆、群众文化活动及其他文化艺术 | 市文化局、档案局 | |
2、烈士陵园、纪念馆 | 市民政局 | |
(三)体育 | 市体育局 | |
(四)娱乐业 | 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民政局、体育局 | |
十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 | 市财政局 | |
(二)国家机构 | 市财政局 | |
(三)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 市财政局 | |
(四)社会保障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 |
(五)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 ||
1、群众团体、社会团体 | 市民政局 | |
2、基金会 | 市民政局 | |
3、宗教组织 | 市宗教局 | |
(六)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