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28日
许昌市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2014〕4号文件)的精神,市政府决定2014年至2016年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年,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以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为切入点,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
(一)建立完善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企业自我约束,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
(二)实施国、省道干线和农村公路安保工程,认真按照省政府要求,积极完成许昌境内国、省道干线危险路段的整治任务和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工作任务。2014年底前完成国、省道干线安保提升工程78公里,完成325线237线平交口到大鸿寨长29公里的急弯、陡坡、过村路段与山体滑坡等的安全防护工作,完善道路安全标志;2015—2016年继续加快安保工程建设,按时完成省上下达的指标,重点向县乡道路和农村道路倾斜。
(三)突出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农用车辆(含拖拉机等)六类车辆专项整治,突出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四类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突出客车、货车、校车三类驾驶人专项整治,使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路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路显见交通违法行为百车违法率降至7%以下,大中型客货车检验率、驾驶人审验率分别达100%,报废注销率达100%。
(四)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落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全市客运、危运企业安全标准化100%达标。
(五)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得到遏制,全市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1.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2.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2016年前建立建立“县管、乡包、村落实”工作机制,由分管公安或者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3.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市政府安委会将道路交通考核指标下达到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作为市政府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重要内容,每年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许昌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4.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要实行挂牌督办,健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5.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6.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交通运输部门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监察部门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监察局、公安局配合)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1.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建立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市银监局、市人行配合)
2.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达标的企业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
3.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定期二级维护保养制度,依法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驾驶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严格执行旅游客车凌晨2时至5时落地休息制度,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市交通局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旅游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三)严格车辆管理。
1.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全面排查非法载人、非法改装、已报废、逾期未报废、逾期未年检或无牌无证、套牌假证等重点车辆,全面取缔非法载人载客交通工具,集中强制切割、销毁报废和非法拼组车辆。(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农机局等部门配合)
2.全面排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车辆运行监控,认真落实车辆维护、安全例行检查等制度。督促旅行社租用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车辆,严格审查旅游包车车辆年检和驾驶人资质;对旅游客运企业、车辆和驾驶人进行100%排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治到位;对旅游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求导游人员及时提醒、劝止,并及时举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局、旅游局、农机局等部门配合)
3.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制度,依法从严查处非法回收拆解企业和个人,杜绝报废汽车上路及其“五大总成”流入市场,从源头上铲除滋生非法拼组装汽车的土壤。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今年底前完成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情况的摸排。(市商务局、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机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监察局等部门配合)
4.加强校车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加大投入,为校车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教育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公安部门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的核发和回收,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审核,维护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运输资质进行审核,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法查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要排查摸清全市校车基本情况,健全校车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技术档案等制度,严格落实校车许可制度,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防校车安全事故。(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
5.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制定《道路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化品运输车的动态监管,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并在3年内逐步实现所有客车、校车、危化车等重点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
6.加强对“营转非”大中型客车的监管。对使用性质为“营转非”的大中型客车进行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掌握此类车辆的底数;对临近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大中型客运车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转移所有权或转移登记;向交通运输部门定期抄告“营转非”车辆信息,加强对“营转非”车辆的监管。(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7.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农机部门依法加强拖拉机的管理,按规定检验和发放牌照,做好上道路拖拉机的源头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查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市农机局、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8.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市工商局、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严格驾驶人管理。
1.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监督,突出驾驶人安全意识、复杂路面及意外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等职业素养培养,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落实培训大纲和学时以及考试标准各项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机构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内容和学时的检查。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对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进行倒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配合)2.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肇事率等。(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局配合)
3.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公安部门认真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严格审批校车驾驶资格,切实把好校车驾驶人准入关;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严格开展年度审验。教育部门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按照校车驾驶人员从业标准选用驾驶人,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驾驶校车。(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教育局配合)
4.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加强对客货车驾驶人的日常安全教育。农机部门要加强农业机械驾驶人的教育培训、考试发证和安全管理。公安部门严格对违规驾驶人的处理,及时将营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市交通运输局、农机局、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1.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结合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
2.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财政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实施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在高速公路和国道重点干线的沿线按标准建设交通气象观测站网,重点完善交通量大尤其是客运交通量大的市、县道危险路段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河道桥梁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安全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气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霾、高温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和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做好城市道路(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在2014年上半年完成《城市道路(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修订完善和报批工作,2014年下半年起按照规划逐年分步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3.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公安部门强化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设立管理台账。住建部门2014年上半年完成市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如井盖破损、井周沉陷、违规拉线、车位锁、违规接坡等)的排查,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分阶段逐步实施整治;每季度对道路行道树和绿化带进行一次修剪,遇到暴雨、暴雪、大风、雷电等强对流天气,及时对倒伏树木、断枝进行处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建公路没有配套安全防护设施设计的,不予立项。交通运输部门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在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进行安全评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已经开通但尚未验收合格的高速公路、国省道路,于2014年6月1日前验收完毕,逾期未验收合格的停止运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无牌无证、违法载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治超责任单位健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实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
5.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交通运输部门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公安部门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抄告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转递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6.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严格落实县级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各级政府每年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执行公务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4.教育部门、学校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5.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单位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市电视台、广播电台要成立专门宣传工作组,选调专职记者,开辟专栏,在黄金时段播发该项行动的公益广告和宣传标语,对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报道。(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广电局负责组织实施)
6.建立全市交通安全公益短信发布平台,面向全市机动车驾驶人定期发布交通安全宣传、恶劣天气预警等信息。(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局、交通局、气象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立市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行动。市公安局是牵头组织单位、在行动中负主体责任,其他相关部门是协同单位,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应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日常工作。
(二)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职责。“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行动”的实施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同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平安建设、绩效管理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014年底前,市文明办要建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属车辆“文明交通”行为执行情况与文明单位评选相挂钩制度。公安部门要实行党政机关车辆严重交通违法抄告制度,推动机关、单位带头提高文明交通素质。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增加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预算,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完善交通安全监管体系。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督查制度,制定整治效果检查评价体系,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通报一次各责任部门落实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工作不认真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由此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责任追究。市监察局要适时依照相关规定对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存在相关部门监管措施不落实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县级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每年1月2日、7月5日前要分别将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全年和半年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报送到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